广东铭昌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铭昌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山主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604执3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铭昌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滨*东路110号1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43584983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佛山主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弼唐东二街22号厂内二幢(第三层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4UKFRX3X。
法定代表人**根。
关于广东铭昌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佛山主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中级人法院作出的(2017)粤06民终7454号民事判决书以及本院作出的(2017)粤0604民初36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佛山主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铭昌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8474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8474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自2016年4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4618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广东铭昌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978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申报财产,但未履行。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并拟终结本次执行,其对此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604执35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长**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何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