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821民初1919号
原告:***,女,199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身份证号码:441××××××××××××。
被告:***,男,196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委7组,身份证号码:220××××××××××××。
被告:****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839。
法定代表人:李某1。
原告***与被告***、****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杜碧丽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徐婉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