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铭昌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05民初17697号
原告:****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军荣,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芃,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嘉淇,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男,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要市,
原告****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昌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0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铭昌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赖芃、韦嘉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对本案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铭昌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返还工程款67708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7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24日,原告与佛冈县水头镇人民政府签订《佛冈县水头镇敬老院消防工程合同》,约定原告承包“佛冈县水头镇敬老院消防安装工程”项目,竣工日期为2019年2月24日。同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项目部(单项)合作协议》,约定由被告负责“佛冈县水头镇敬老院消防安装工程”项目施工,涉及项目的工人工资等与工程项目引起的相关责任由被告负责。如原告代为处理的,有权向被告追偿因此支付的费用,包括代为支付的工人工资、诉讼费、律师费等。2019年1月24日,原告将佛冈县水头镇人民政府支付的预付工程款81576元,按照合同约定扣除14%作为税金、3%作为管理费后,将剩余的工程款67708元预付给被告。2019年12月25日,原告收到佛冈县水头镇人民政府《关于要求处理水头镇敬老院消防工程的函》,佛冈县水头镇人民政府反映合同签订后,被告只完成49983元的工程量(经佛冈县水头镇人民政府委托第三方评估公司核算),严重超过合同约定期限未竣工。且被告从未支付工人工资,欠薪的工人意见极大。自2019年3月以来,佛冈县水头镇人民政府多次约被告协商处理工程延期竣工及拖欠工人工资问题,但被告至今未露面。佛冈县水头镇人民政府要求原告马上妥善处理,否则将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原告违约责任。为减少损失,原告马上向佛冈县水头镇人民政府承诺将继续尽快完成剩余工程,并于2020年1月2日,在佛冈县水头镇人民政府的协调下,代被告向施工班组付清了拖欠的工资、材料款等费用50000元。因被告仅完成49983元的工程量,又拖欠工人工资、材料等费用50000元,且已由原告代偿。被告应向原告退还已收取的工程款67708元。同时,原告为主张权利支付律师费7000元,根据合同的约定,该部分费用也应由被告承担。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没有提出答辩意见。
本案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被告没有提交证据且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经审查,以上证据不存在影响其证明效力的因素,故本院依法确认原告的证据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2月24日,铭昌公司与佛冈县水头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水头镇政府)签订《佛冈县水头镇敬老院消防工程合同》(以下简称《消防工程合同》),约定铭昌公司承包“佛冈县水头镇敬老院消防安装工程”项目,工程造价271920.01元,竣工日期为2019年2月24日,***以铭昌公司代理人身份在了上述合同中签名。同日,铭昌公司与***签订《项目部(单项)合作协议》(以下称《合作协议》),约定如下:铭昌公司与***及***员工之间不存在任何劳动或聘任关系;***经铭昌公司授权,以铭昌公司名义承接“佛冈县水头镇敬老院消防安装工程”项目进行施工,发包方是水头镇政府,工程造价271920.01元,项目具体信息以***(以铭昌公司名义)与发包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为准,***负责按照与发包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履行合同相关的所有义务,承担合同相关的所有法律和经济责任;***按照合同的金额的3%向铭昌公司交纳管理费;凡涉及项目的工人工资、材料款、租赁费、外欠工程款、人身损害赔偿、工伤赔偿等一起款项和该工程可能引起的相关责任均由***全权负责承担,若由此造成的一切问题和法律责任均由***负责,概与铭昌公司无关。***保证及时处理因该项目引起的任何纠纷,如铭昌公司认为处理不及时,铭昌公司可以代为处理,并事后全额、无条件向***追偿铭昌公司因此支付的相关费用和款项[含代为支付的人工工资、材料款,租赁费、外欠工程款、人身损害赔偿、工伤赔偿等费用和款项、垫付前述款项所产生的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及因代为处理而合理支出的通讯费、交通费、公证费、评估费、律师费、诉讼费等维权费用],***不得异议;本合同产生纠纷协商未成,由铭昌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2019年1月24日,水头镇政府支付的预付工程款81576元给铭昌公司,铭昌公司扣除管理费等费用后,预付工程款67708元给***。
2019年12月24日,广州华盟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接受水头镇政府的委托对“佛冈县水头镇敬老院消防安装工程”项目已完成工程价值价格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总价为49983元的评估总结论函给水头镇政府。上述评估总结论函中处有“水头镇敬老院消防工程款5万元,已结清(包括人工、机械材料和至今日为止的剩余材料)黄定存2020.元月2日”及“同意评估结果邓志辉2019.12.31”文字。2019年12月25日,水头镇政府向铭昌公司发出《关于要求处理水头镇敬老院消防工程的函》,该函的主要内容如下:《消防工程合同》合同签订后,水头镇政府预付了工程款81576元,铭昌公司截止发函之日仅完成49983元的工程量(经佛冈县水头镇人民政府委托第三方评估公司核算),严重超过合同约定期限未竣工,***从未支付工人工资,欠薪的工人意见极大,请铭昌公司解决问题。
诉讼中,铭昌公司陈述如下:因***未能按进度完成涉案的消防工程,我司代付50000元工人工资后,我司自行完成剩余工程。
另查,佛冈县乡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佛冈县乡村建筑公司)于2017年6月成立,经营范围包括消防设施工程,***是该公司的股东。诉讼中,铭昌公司提交了佛冈县乡村建筑公司与邓志辉签订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该合同载明:佛冈县乡村建筑公司将水头镇敬老院消防系统工程发包给邓志辉,工程造价为250000元。
本院认为,***经本院依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不到庭参加诉讼所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本院采信铭昌公司及其陈述,认定***以铭昌公司名义承接涉案消防工程后未能按照工程进度施工,***的违约行为致使铭昌公司解除双方合作关系,由铭昌公司完成***未完成工程量所对应的工程。铭昌公司将已完成工程量部分的工程款支付给***的工人或***发包给另一方的工人,因此***仍占用铭昌公司预付工程款67708元无理,铭昌公司主张***返还该款项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合作协议》约定如发生与涉案消防工程有关的纠纷导致铭昌公司代为处理时,***应承担铭昌公司因此而支出的包括律师费在内的费用支出,本案诉讼因***违约所致,铭昌公司主张***承担律师费支出7000元符合合同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返还款项67708元;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支出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6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戴肖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黄家琴
林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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