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铭昌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2民初27212号 原告:***,男,1977年1月7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拙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 被告:****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东路110号105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国家管网集团广东省管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黄埔大道东844号2301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粤皖,系北京市**(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被告****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公司)、被告国家管网集团广东省管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铭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管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黎粤皖到庭参与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与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与**、铭昌公司是否签订书面合同:***与各方均未签订书面的合同,*******公司承接广东省天然气二期管网工程调控及应急指挥中心项目下的消防改造项目后,将消防改造部分工程分包给了**,之后**将部分工程再次分包给了***。 ***主张其施工内容:广东省天然气二期管网工程调控及应急指挥中心项目消防水电项目。 开工时间及完工时间:***主张其于2020年7月10日开工,2020年12月底完工。 四、结算情况:***提交《广东省天然气二期管网工程调控及应急指挥中心项目消防水电结算》《广东省天然气二期管网工程调控及应急指挥中心项目消防水电增加工程量清单》,主张其完成工程量为92250元加上**指示增项部分24680元、22425元,合计139355元。上述结算单中无**签字确认,但***主张其多次向**主张剩余款项,**对金额未曾表示过异议,仅做其他推诿。***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显示,2021年4月23日,***发送“***,能不能先过***公司把欠我们的工程工资结算清楚,总工程工资139355元,支付了90000元,剩下的工程工资49355元,在4月份结算”,**回复“这个你叫刘经理帮你去搞手续,你要把刘经理买通”,***“刘经理去没用的,主要是他认定你要你的签名,要你委托,刚刘经理也跟我说了,他说要你签名,你写好了可以寄给我,我发地址给你或你发我手机上,你就写那个公司名和我们在哪里做的事,我还剩多少钱。你写了收款函,我直接去公司拿我这一份钱就行了”。 ***另提交其与铭昌公司员工***的微信聊天截图显示,2021年4月26日,***发送“**,刚才**打电话给我,说我的工人工资明天去公司找老板结算”,***回复“只要**能和你们一起过来公司就可以,如果你们过来,**不过来,是没有办法解决的”“是**要和公司搞结算,公司应付款项已付给他了,现在问题是他拿了钱没付给你们”,***“我增加的数量数据都有,给公司结算了,是多少他说会跟**说的”,***回复“现在是你和他之间的问题,公司是在为你们协调”“现在财务给我的数据只有合同约定的质保金,其他都已付清”“我们做事所有东西都要有依据才行,你要把**找出来跟你核对,然后**再跟公司核对。我们已让财务统计过,我们直接按合同约定,还有那个质保金两万多没付给他,其他该付的都付完了”。 五、***收款情况:***确认收到90000元工程款。庭审中,********公司直接银行转账给各个工人账户,***与**合意,每月***公司将部分劳务费直接转账至工人账户。铭昌公司**其根据**提供的统计数据支付费用,每一笔付款都有经过**签名确认的工人工资表。 七、铭昌公司与**签订合同情况:2020年8月6日,铭昌公司(工程承包人)与**(劳务分包人)签署《建设工程劳务作业分包合同》约定,**承包广东省天然气二期管网工程调控及应急指挥中心项目下的消防改造工程,工程暂定价款总价包干为340000元。 铭昌公司提交《天然气人工费支付明细表》《费用报销单》《收款收据》客户收付款入账通知等,你证明其实际向**付款金额合计为329800元,仅余10200元(质保金,计算方式为340000元×3%)需待质保期即2023年4月底后再支付。 管网公司签订合同情况:2020年5月22日,管网公司与案外人广东省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广东省天然气管网二期工程调控及应急指挥中心和行政办公用房装修施工工程合同》,约定管网公司作为广东省天然气管网二期工程调控及应急指挥中心和行政办公用房的投资建设方,对该项目进行了招标,确定了广东省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中标人,双方签署了合作协议。 管网公司另提交《工程结算审定签认表》《广东省天然气管网二期工程调控及应急指挥中心和行政办公用房装修施工工程合同补充协议一》及支付凭证、付款明细等,拟证实合同项下工程于2021年8月25日竣工验收,管网公司已按时支付工程款项,不存在拖欠支付情况。 九、本案***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9355元及利息(利息以49355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LPR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本院在依法审核***、铭昌公司、管网公司提交的证据基础上对本案进行裁判。 虽***与**未签订任何书面合同,但***已举证其是**找来做案涉消防水电工程,且***亦按照**要求完成了案涉工程消防水电劳务施工。故**应与***对施工情况进行结算。本案中,***提交的双方微信聊天显示,***曾就工程款项多次要求**支付或配合办理手续,**在微信仅推诿让其他人出具授权手续,但从未对***主张的款项金额进行过否认。结合**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的抗辩意见,根据举证责任规则,本院认可***主张的其实际完工结算款139355元,扣减其确认收到的款项90000元,**还应向***支付剩余劳务款49355元。至于利息,***主张从本案起诉之日即2022年8月16日,系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允许。即利息以49355元为本金,从2022年8月16日起算至实际付清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至于管网公司、铭昌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此处的实际施工人,系指无效合同的承包人。本案***无相应的劳务资质,其与**之间的口头劳务合同协议应属无效,***在案涉工程中属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实际施工人。但管网公司已举证证明其按照约定支付总包方广东省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款项,并无拖欠工程款,故***要求管网公司承担共同付款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至***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本案***清晰**其是**找来进行劳务工作的,且受**的指示进行工程作业的增加,劳务结算也是与**进行。铭昌公司将部分消防改造工程分包给**后,按照**提交的统计表发放劳务费。根据铭昌公司提交的付款凭证,其已向**足额支付除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10200元之外的全部329800元工程款。根据合同相对性,***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要求铭昌公司支付款项。但鉴于本案庭审时,各方均**无法联系上**,且因庭审时尚未达到保证金的支付时间,故铭昌公司尚未支付该保证金给**。但本案截止本案一审判决之日,该保证金达到了支付时间。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判***公司无需向**支付上述保证金10200元,而直接将该保证金10200元支付给***,即铭昌公司在**欠付劳务款49355元的范围内承担10200元的付款责任。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五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劳务款49355元及利息(利息以49355元为本金,从2022年8月16日起算至实际付清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负担的上述债务在102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3.88元,由被告**负担1033.88元,被告****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在213.67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负担责任。负担缴费义务的当事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钟 陈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