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114民初381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州市绿山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桃花岭路9号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755557069E。
法定代表人:邵肇行。
被申请人:广东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路怡乐街80号2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71843666F。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广州市绿山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广州市绿山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依法作出(2017)粤0114民初3810号民事裁定,裁定:一、查封广州市绿山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广州市花都区桃花岭路9号筱竹园13栋;二、查封或冻结广东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45万元或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依法采取了查封措施。现广州市绿山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该案诉讼已终结为由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本院于2018年3月13日作出(2017)粤0114民初3810号民事判决,后广东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号:(2018)粤01民终9760号】,该院经审理于2018年8月30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现已生效,广州市绿山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广州市绿山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广州市花都区桃花岭路9号筱竹园13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黄美好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