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民终98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路怡乐街80号202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理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绿山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桃花岭路9号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邵肇行。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达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广州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松园大道12号东豪花园首层西之二、第二、三层。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广东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市绿山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广州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114民初38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法院依法于2018年2月27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东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焕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曾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