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某某造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14民初2458号 原告:广东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江丽路6号1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71843666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广东盈隆(南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天和村4号101(可作厂房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40257654Y。 法定代表人:林娟霞。 原告广东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造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立案。原告广东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造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广州***造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2.5元,由原告广东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 丹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