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大福摩托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605民初25723号 原告:广东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江丽路6号1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71843666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启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启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大福摩托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长虹岭工业园(国虹路23号综合楼首层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231820161C。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大福摩托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64653.41元以及逾期违约金8232.67元(按照164653.41元的百分之五计算),共计172886.0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原告与被告签订《****1、2座燃气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以总价包干的形式承包合同工程,合同总价为278582.54元;合同第八条中约定了付款方式为“工程经验收完毕,乙方已经按验收提出的整改事项,完成质量整改并经复验合格率达100%后,甲方在收到乙方申请付款书面通知的第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95%”;合同第十一条还约定了违约责任。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8年12月10日开工。涉案工程于2019年10月25日经被告、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及原告确认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并共同签署了《竣工验收证书》等验收资料。工程保修期于2021年10月25日期满,且无质量问题。原告已于2019年1月21日、2020年1月3日向被告全额开具工程款发票,被告于2019年1月23日向原告支付了10万元,但至今仍欠付原告的工程款合计164653.41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还所欠工程款,但被告一直不予理会。 被告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原、被告于2018年11月签订的《****1、2座燃气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2019年1月23日,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万元,尚有工程款164653.41元未支付。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的原因在于近年来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对传统业务造成冲击,加之新冠疫情的反复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严重干扰,被告出现了资金周转困难、对外负债剧增的情形。被告不存在故意拖欠工程款的主观恶意。综上所述,被告恳请法院综合考虑被告经营困难的实际情况,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判。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原告主张其与被告签订《****1、2座商住楼燃气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该合同第十一条第3款约定: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如果甲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支付款项,则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其支付方法是:违约金为延误部分金额的百分之零点五(0.5%)。此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延误部分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五(5%)。 被告于2019年1月23日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10万元。 涉案工程于2019年10月25日经被告验收合格,并已交付使用。 原告分别于2019年1月21日、2020年1月3日向被告开具了金额10万元、178582.54元的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 被告确认尚欠原告工程款164653.41元未付。 本院认为,双方对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164653.41元的事实无争议,且原告已向被告开具相应发票,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工程款164653.41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按欠款金额的5%支付违约金8232.67元没有超出双方合同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东大福摩托车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164653.41元、违约金8232.67**原告广东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78.8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予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