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森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泰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东森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11民初22505号
原告:广州市泰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秀水村华国庄横路自编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锐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森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村王园路33号F座四楼之二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泰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森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泰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泰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85元由原告广州市泰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