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13民初596号
原告:广州超力钟村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韦涌村自编涌口2号。
法定代表人:覃海南,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丽坤,系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森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村王园路33号F座四楼之二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原告广州超力钟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森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原告广州超力钟村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超力钟村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与广东森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超力钟村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7元、保全费1259元,由原告广州超力钟村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