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森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森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1民终295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东森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村**路33号F座四楼之二号(不可作厂房)。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广州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95号交通局大楼4楼422G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横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广东森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司”)、第三人广州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3民初255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广东森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向***支付工程款895559.4元及逾期利息。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审查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建设工程造价必须包含9%的税费作为报价及结算价格,一审判决书24页,***司向广泥公司送审金额机电部分为安装工程6970734.71元+现场签注机电部分1404984.66元=8375719.37元,此金额也包含税9%后的总计金额;***在一审中承认收到了***司工程款5742648.26元,此款为***与广泥公司所对数的金额,但一审法院并未明白其中构成:虽然进度款为5742648.26元,但***司支付给***的工程款项为5742648.26元扣除税管费14.5%后的款项,***并非实实在在拿到手的工程款为5742648.26元,双方此结算价也包含税9%。2.***根据《关于广州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的内容(安装工程5615606.87元+现场签注机电部分474491.90元=6090098.77元,不含税)加上工程税金9%一并起诉,理应得到支持,因为审核报告只是***起诉的依据,审核报告只是注明不含税,并不是告知***司只支付本金部分,审核报告只是对工程的本身进行评定,而不论是***与***司的结算总价还是***司与广泥公司结算总价均是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支付税费的,否则构成偷漏税;一审法院以税率及纳税主体并非民事诉讼管辖范围,而不予处理,只判决***司向***支付不含税工程款6090098.77元,显然与事实不符,***与***司已经对双方之间的税金做了约定,并非是模糊不确定的,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多次提到双方的部分结算总价是扣除了14.5%的税管费的,庭审中***也对税管费的组成进行了说明,其中包含9%的发票金额,***与***司均认可确认的,与一审法院以税率及纳税主体并非民事诉讼管辖范围,而不予处理的情形并不相同。并且判决书中25页一审法院对***司扣除***部分工程款的税率也进行了审查、判决,前后对比一审法院说理前后矛盾。一审法院判决扣除***部分工程款的税管费也是按照***与***司的多次交易习惯认定税管费为14.5%,那么法院也应参照交易习惯,支持***的本金加税款的诉请,事实上***与***司的计算均是先核算工程款,申请付款时一并加上税点,也这是双方的交易习惯。换言之:如果一审判决的是不含税金额6090098.77元,那么***收到款项就不应该再向***司开票交税点9%,那么***肯定构成偷漏税,一审法院的判决指引了***一条不归路;按照一审的逻辑***司已经扣除***的税点金额就应该返还给***司,只有这样***与***司才能处于同一法律关系上,否则会浪费更多司法资源。综上所述,要么***与***司一同含税,要么一同不含税计算工程款,一审法院判决***的工程款不含税,***司又扣除***的税管费,不同的概念放在一起加减核算***的工程款,***认为一审的判决殊为不妥,故请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 ***司辩称:案涉工程约定的工程价款为含税价,***主张案涉工程款需要向其支付增加9%的税额,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司同意广泥公司第一点答辩意见。 广泥公司述称:根据结算审核报告,涉案工程机电部分的工程款为6090098.77元,***主张在该工程款结算金额的基础上增加9%的税款金额没有事实依据,应依法驳回其上诉请求。***没有包工包料,相应的材料款、工人工资都是***司支付,***不是涉案工程机电部分的实际施工人,一审法院存在事实认定错误,应予纠正。 ***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驳回***全部诉讼请求,支持***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判令本案一审、二审的案件诉讼费由***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计算***司剩余应扣税管费方式有误,应将判决书第25页中第12行的剩余工程款额从228670.19元更正为217070.19元。一审法院以***主张的机电部分工程总造价6090098.77元核算***司欠付的工程款金额,认定***司已实际支付工程款5742648.26元,同时认定***司与***间就工程款的支付存在***同意***司扣除14.5%费用的交易习惯且双方一直按此执行,则扣除14.5%费用后***司应付的剩余工程款应为297070.19元【(6090098.77元-5742648.26元)*85.5%】。又因***同意在本案中扣除此前已付80万工程中尚未扣除其的税管费8万元,故扣除后剩余应付工程款为217070.19元(297070.19元-80000元)。2.本案应在剩余工程款217070.19元的基础上再扣减***应付水电费108322.2元及广泥公司在另案中主张的实际应由***承担的工期延误损失6470000元,则剩余工程款不足以覆盖扣款,本案应驳回***全部诉讼请求。在***司与***签订的《内部承包责任协议书》第三条中已明确约定,***应按照***司与广泥公司签订的总包合同中关于工期的约定履行协议及组织施工,并由***承担因工期延误被广泥公司追讨的相关责任,而协议书第四条第(1)、(2)、(3)款亦约定了***应承担机电班组的一切费用,统筹组织施工所需材料及资金等,在该条第(6)款同时约定包括拖延工期等所发生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由***负全责。此外,协议书第五条第(2)款还约定了有关广泥公司或相关部门要求需缴纳的一切费用由机电班组按比例承担。前述约定均能证明***司及***早已对工期延误责任及因施工场地配套的水电设施产生的费用承担问题均已作出由***承担的约定。对于工期延误责任承担问题,因工期延误是由于***承包案涉工程所致,故广泥公司主张的工期延误损失均应由***承担。而对于水电费扣款问题,案涉工程在实际施工所产生的水电费用远不止***司在本案主张的108322.2元,经统计,案涉项目施工应缴水电费合计达456227.18元,***司已自行承担大部分的水电施工费用,现仅主张***承担108322.2元水电费已是对自身权利的放弃,二审法院应改判支持***司的全部主张。3.一审法院尚未查清***是否已将补充提交的竣工验收备案资料提交给***司便判决不予支持***司的反诉请求,明显属于查明事实不清,无论广泥公司是否已确认机电部分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已齐全,均应改判支持***司要求***交付全部竣工资料的反诉请求。 ***辩称:(一)关于水电费支付问题,***认为不应该承担水电费。1.***已经按照约定支付税款费用;2.***只是***司中的一小部分,并不会产生如此多的水电费;3.双方没有约定水电费的支付,也没有单独的水表、电表,无法知晓水电费的实际金额。(二)关于***司主张的承担延期损失,***认为不应承担;***只是承包了水电部分,并非整个工程,事实上工程延期是因为土建项目出现问题,与***无关。从机电项目的工程可以看出,***按时完成机电部分,至于***司整体延期情况因应自行承担。关于***司的剩余工程款问题由法院认定。 广泥公司述称:1.根据结算审核报告,广泥公司对涉案工程机电部分的工程已最终确定数额6090098.77元无异议。广泥公司没参与***和***司之间如何处分该部分工程款的约定,完全不知情。2.根据合同相对性,***司应当向广泥公司支付所拖欠的施工现场水电费108322.2元、以及赔偿工期延误费6470000元。***和***司之间是否对上述费用的最终承担存在约定,与广泥公司无关,不能免除***司在总承包合同中的违约责任。3.根据合同相对性,***司应当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向广泥公司移交向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验收的档案资料。另外,既然***通过班组形式内部承包了涉案工程的机电部分,且确实掌握机电部分的档案资料,在客观上就应当向***司移交该档案资料,否则,将最终影响广泥公司向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涉案工程档案资料的备案验收。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司立即向***支付工程款895559.4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42036.09元(以895559.4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还清之日);2.***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立即向***司交付全部竣工资料,以及配合***司向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移送竣工档案办理备案验收;2.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由***承担。***司明确第一项诉讼请求中全部竣工资料具体指《弧形楼上传档案资料不通过项目及原因载明》中第13页第9点的1-1、1-3、1-4,第10点上面的请上传与检测报告对应的汇总表(无上传资料),第10项中的第1-1-1分部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1-1-3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第14页的2-1-1分部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2-6-1个相关子系统功能参数的第三方检测报告、(十一)2-1施工图设计文件会审记录、3-1设备及主要材料配件进场复检抽检报告汇总表、5-1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表式一、二)、6-2不间断电源(ups)应急电源(EPS)机组、(供电系统)空载、负载连续运行及其设备供电系统自动投、切转换连锁控制第三方检测试验报告或专业承包安装单位自检记录;第15页中的(十三)1-1分部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1-2分部工程主要使用功能和安全性能检测资料核查、实体质量抽查记录、1-3分布(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十五)1分部工程质量控制材料核查记录、2分部工程主要使用功能和安全性能检测资料核查、实体质量抽查记录、3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及纪要;第16页中的(五)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竣工图、(七)消防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工程竣工图、(十)消防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竣工图。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4月13日,广泥公司(发包人)与***司(承包人)签订《广州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主要内容如下:工程名称:广州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施工总承包,工程地点:广州市荔湾区西湾路148号,工程内容: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给排水工程等,工程规模:广州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整体建筑一栋,总建筑面积9526.57平方米,地上六层,地下部分一层,地上建筑面积6686.11平方米,地下2840.46平方米,结构形式:框架结构。承包范围:(1)土建工程。(2)机电工程:包括电气工程、消防工程、给排水工程等;(3)报建、检测、验收、出证;(4)提供总承包配合服务等。合同工期为总日历天数365天。合同总价18776067.46元,其中安全文明措施费948297.57元;等等。 2017年8月18日,建设单位广泥公司、总承包施工单位***司及监理单位广州越秀地产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在《单位(分部)工程开工审批表》中**,同意广州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工程开工。 2017年5月25日至2017年11月3日期间,广泥公司共向***司支付5632820.24元;2017年6月1日与2017年7月17日,***司共向广泥公司开具5632820.24元的发票。 因受场地考古、主材涨价、施工图纸功能变更等因素影响,广泥公司与***司于2019年3月28日签订《广州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1)》,将合同总价调整为2600万元,最终以竣工结算为准;将原合同专用条款第81条第3款约定的付款方式调整为节点付款,并约定支付节点,其中主体封顶通过甲方验收的完成节点时间是2019年4月30日,工程完工通过甲方验收的完成节点时间是2019年6月25日,竣工验收(取得项目综合验收备案表)的完成节点时间是2019年7月30日;备注内容如下:实际完成时间超出节点5天,视为节点未按时完成,甲方按双方约定节点奖罚条款进行延期处罚;按双方调整后节点工程,调整后的工期共计712个日历天;双方确认本协议签订后互不追究前期工期延误违约责任及停工、误工等损失,工程进度按新约定节点时间执行;等等。 2019年7月25日,***司以完成主体结构封顶施工(土建部分)为由向广泥公司提交第六次进度款申请函,并于次日提交工程款支付申请表请求支付工程款1085664.19元。广泥公司的意见为施工单位于2019年7月24日完成天面层混凝土浇筑工作,请咨询公司以补充协议(1)中的第四个工程进度节点审核产值。 2019年11月26日,***司以完成砌筑部分及防水(土建部分)、完成机电部分总工程量的80%为由向广泥公司提交第七次进度款申请,其中土建部分请款金额为2525855.31元,机电部分请款金额为2876397.38元;并于2019年12月10日分别就土建部分和机电部分提交2份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分别请款。广州越秀地产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监理单位提出的意见为机电专业给排水系统已完成90%,电缆桥架已完成80%,通风系统已完成80%,电缆尚未到场,未敷设,各类型配电箱已安装80%。广泥公司意见为同意监理意见,请咨询公司按此进度审核产值,签名人为***。 2019年12月18日,审核单位中德华建(北京)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作出《广州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施工总承包(第七次)进度款审核咨询报告书》(第6期,本期自2019年7月31日至2019年12月10日),载明审定机电安装部分工程产值为3124265.38元,审核后机电安装部分进度款为2749353.54元。 2020年1月17日,***司制作《工程款支付申请表》,载明机电部分本次发票金额2749353.00元,税管费率14.5%,至上次止累计收款0元,累计付款0元,本次收款2226976元(2749353元-劳务费522377元)、付款1828300元,累计收款2226976元,扣税费管理费398656元(发票金额*14.5%)和手续费20元,本次应付工程款1828300元,***在领款人签名处签字。 2021年2月5日,***司制作《工程款支付申请表》,载明机电部分本次发票金额2193295.26元,税管费率14.50%,至上次止累计收款2226976元、累计付款1828299.82元,本次收款1603223.35元、付款1285176元,累计收款3830199.35元、累计付款3113475.35元;扣税费管理费318028元(发票金额*14.5%)和手续费20元,本次应付工程款1285176元;***在领款人签名处签字。该《工程款支付申请表》中有备注内容:1285176-材料款522654.69-劳务费38121-724395元=0,724395元2021年2月5日付***。 2021年5月7日,广泥公司办公楼工程通过了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包含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的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广州市荔湾区住房和建设局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荔湾区民防办公室的人防工程验收备案、广州市荔湾区住房和建设局的质量竣工验收监督、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荔湾区分局的规划条件核实,并备案。 2021年6月11日,广泥公司办公楼工程项目部向***司发送《建设工程工作联系单》,告知***司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5月19日,其现场临时水电费共计108322.2元,期间***司未曾缴纳过临时水电费,要求***司2021年6月20日前支付上述临时水电费。 2021年7月21日,***司向广泥公司申请结算并提交《结算费用报审表》,认为结算费用共计41106185.38元;广泥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在该表建设单位意见一栏签名**,并写明“请造价单位审核”。双方至今未完成竣工结算。 2022年1月18日,***向广泥公司、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出具《关于请求垫付广泥办公楼工程施工项目工人工资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司承接广泥公司办公楼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已经全部完工并通过竣工备案,***作为本项目***司机电安装班组,但***司目前尚未结清***机电安装班组29个工人工资,共145.1万元,工人人数及工资总额己经过***司确认。具体每个工人所欠工资数额和银行账号详见附件《用人单位广州森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员工工资情况登记表》。因***司单位目前无力支付***机电班组工人工资,现申请由广泥公司代付所欠工人工资,金额为1451000元,如广泥公司先行垫付本次工人工资,***承诺如下:1.本次工人工资支付至本项目***司工人工资专用帐户后视为工人收到了工人工资。2.如果这次的工人工资处理完毕后,***承诺本项目机电班组工人工资已全部结清。如还有其他工人就办公楼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工人工资问题投诉广泥公司的,由本代表自行负责处理和承担。***以广泥公司办公楼工程项目森大总包机电安装班组代表的名义签名。该承诺函后附有《用人单位广州森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员工工资情况登记表》,载明包含***在内的水电工、空调施工员、项目经理等29个工人的工作岗位、入职时间、拖欠工资总额等情况,合计欠薪1451000元,其中***的工作岗位是带班,入职时间2020年4月,欠薪情况2020年4月至2021年12月,拖欠工资总额90000元;***对此签名确认;等等。***在本案中解释由于其是包工包料,***司向其支付的都是工程款,但因为其在该工程也付出劳动,于是也要计算工资,故在工程款里划分一部分为***的工资。 同日,***司向广泥公司、广州市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出具《关于请求垫付广泥办公楼工程施工项目工人工资的承诺函》,请求广泥公司先行垫付工人工资并直接拨付至项目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垫付的工人工资在下一次广泥公司办公楼项目工程款支付时直接扣除,具体每个工人所欠工资数额和银行账号详见附件《用人单位***司拖欠员工工资情况登记表》;***司表示若广泥公司同意先行垫付上述工人工资的,承诺如下:1.在广泥公司支付款项前,***司先行提供对应的足额发票,上述垫付款项******在合同工程结算款中扣除。2.***司在收到上述垫付款项后,负责处理好所有工人的工资及退场事宜,确保现场的维稳工作。3.***司保证已核实确认具体工人名册及每人欠薪金额信息,详见附件《用人单位***司拖欠员工工资情况登记表》。森大确认广泥公司办公楼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不存在其他拖欠工人或劳动者工资情况,广泥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拨付项目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司确认本次的工人工资处理完毕后,不得以垫付工人工资或其它任何理由为由再向广泥公司主张垫付工程款、垫付工人工资,否则,由***司负责处理并承担一切责任。4.如最终结算工程款不足以扣除上述垫付款项的,******向广泥公司如数退还。5.***司法定代表人对本承诺***司作出的所有确认承担保证责任,如广泥公司垫付工程款后,再发生本项目拖欠工人或劳动者工资情况,或最终结算款不足以抵扣本承诺垫付款项的,***司法定代表人对再发生本项目拖欠工人或劳动者工资及造成广泥公司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附件《用人单位广州森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员工工资情况登记表》与前述***签署的承诺函所附登记表一致。 2022年1月22日,***向广东森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出具《***》,主要内容如下:本人***是广泥公司办公楼施工总承包项目的机电安装班组组长,实际施工人(包工包料),就2022年1月11日有机电安装班组中的工人存在欠薪投诉一事(穗荔人社监字[2020]172号),经***司与荔湾区劳监、广泥公司共同协商,广泥公司同意先行垫付工程款1451000元给***司,其中该笔工程款的651000元,由***司用于支付其他班组的工人工资;其中的工程款800000元(含税管费),用于支付***机电安装班组所有工人的工资款,具体每个工人所欠工资数额和银行账号由***负责核实并提供,如果这次的工人工资处理完毕后,***承诺本项目机电班组工人工资已全部结清。如还有其他工人就办公楼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机电安装班组工人工资问题投诉***司的,由***自行负责处理和承担。至今***已收到***司支付该工程机电安装部分的工程款4942648.26元,加上本次协商支付的工人工资款800000元,共计收到工程款5742648.26元,因该工程现处于结算审核阶段,具体的结算审定价还没出结果,若最终已收工程款超出工程结算款(以广泥公司审核为准),***承诺多收的工程款将如数退还给***司。 2022年1月28日,广泥公司与***司签订《广州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2)》,约定广泥公司同意垫付工人工资1451000元,******将该垫付款项用于支付广泥公司办公楼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工人工资,广泥公司将款项支付至本项目工人工资专用账号,***司同意广泥公司在支付下一次广泥办公楼项目工程款时直接扣除该笔款项。因总承包项目最终结算尚未确定,如最终结算款不足以抵扣垫付款项的,***司应如数退还;等等。同日,广泥公司向***司工人工资专用户转账支付1451000元。***出具《关于广州水泥厂有限公司办公楼工程机电班组》,载明:关于***司的广泥公司办公楼工程,此次进度款80万元,原税管费14.5%,先暂定扣4.5%费用,剩下10%的费用,等下一笔工程款到账扣。***在本案中同意从***司应向其支付的工程款中扣除这10%的费用。***在该日向案外人***转账汇款550000元,案外人**向案外人***转账汇款104450元,两笔款项共计654450元。***在庭审中陈述上述转账是其收到工人工资款1454450元后向***司转回的654450元;***司确认转款的真实性。 2022年2月28日,***司制作《工程款支付申请表》,载明机电部分本次发票金额800000元,税管费率4.50%,至上次止累计收款3830199.35元、累计付款3113475.35元,本次收款800000元、付款764000元,累计收款4630199.35元、累计付款3877475.35元,扣税费管理费36000元(发票金额*4.5%),本次应付工程款764000元。***在领款人签名处签字。 2022年5月7日,广泥公司员工***向***司工作人员发送《弧形楼上传档案资料不通过项目及原因》,并表示“以上文件为广泥公司办公楼工程上传档案的问题,请对施工方需补充和整改的资料,于2022年5月13日前提供给我司。”《弧形楼上传档案资料不通过项目及原因》与本案有关内容如下:三、施工文件:(九)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及验收记录:1、工程质量控制资料-验收记录:1-1、分部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不通过):缺分包单位的章;1-3、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不通过):第一页是复印件;1-4、分部(子分部)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评定记录(不通过):缺;3、工程质量控制资料-产品质量证明文件:3-1、设备及主要材料(配件)进场复验、抽检报告汇总表(不通过):请上传与检测报告对应的汇总表【无上传资料】。(十)消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记录: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工程施工及验收记录:1-1、工程质量控制资料-验收记录,1-1-1、分部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不通过):缺分包单位公章;1-1-3、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不通过):第一页和第二页复印件。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施工及验收记录:2-1、工程质量控制资料-验收记录:2-1-1、分部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不通过):缺分包单位**;2-1-2、分部工程主要使用功能和安全性能测试资料核查、实体质量抽查记录(不通过):缺分包单位**。2-6、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第三方对实体质量检测的报告:2-6-1、各相关子系统功能(参数)的第三方检测报告(不通过):序号1的文件编号请修改。(十一)建筑电气工程施工及验收记录:2、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施工技术管理记录:2-1、施工图设计文件会审记录(不通过):会审记录内容未见电气分部。3、工程质量控制资料-产品质量证明文件:3-1、设备及主要材料(配件)进场复验、抽检报告汇总表(不通过):请上传与检测报告对应的汇总表。5、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5-1、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表式一、二)(不通过):根据验收记录1.可知存在隐蔽。6、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第三方对实体质量检测的报告:6-2、不间断电源(UPS)应急电源(EPS)机组(供电系统)空载、负载连续运行及其设备供电系统自动投、切转换联锁控制第三方检测试验报告或专业承包安装单位自检记录(不通过):根据验收记录2,可知有关于不间断电源的相关记录。(十三)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及验收记录(含消防防排烟系统工程)1、工程质量控制资料-验收记录:1-1、分部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不通过):缺分包单位章;1-2、分部工程主要使用功能和安全性能测试资料核查、实体质量抽查记录(不通过):缺分包单位章;1-3、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不通过):为复印件。(十五)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及验收记录(建筑设备部分):1.分部工程质量控制材料核查记录(不通过):缺分包单位签名及**。2、分部工程主要使用功能和安全性能测试资料核查、实体质量抽查记录(不通过):缺分包单位**。3、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及纪要(不通过):请核实是否有分包单位的章及签名。四、专业竣工图:(五)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竣工图(不通过):序号2和3的信息未著录。(七)消防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工程竣工图(不通过):2、序号15的文件编号与**目录不一致。(十)消防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竣工图(不通过):序号1的文件编号与**目录不一致。**目录为“DX-00(修1)”,图纸为DX-00,请核实是否图纸上传有误。如无误,请备注说明情况。等等。***司工作人员表示同意并随后将上述聊天记录及文件发送给***要求其解决相关部分的问题。 2022年7月14日14时48分,***司工作人员重新发送该文件给***,询问***是否已将广泥公司要求的资料补齐,若还没有补齐需要在2022年7月15日前补齐给广泥公司。***于当日17时38分与广泥公司员工***联系,***要求***发十份材料,***通过微信向***发送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建筑电气、建筑给排水、建筑节能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资料。广泥公司向一审法院对此表示***司之前提交给广泥公司的档案馆备案资料(全套资料包含土建部分和机电部分),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已在2021年12月28日审批不通过,并载明不通过的各个具体项目及原因。***的工作人员于2022年7月14日发送给***的这些资料只是机电部分的备案资料,缺少土建部分的备案资料,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无法单独就机电部分的备案资料进行审核;无论***是否向***司重新提交机电部分备案资料,均属于双方之间的具体约定,无法突破合同的相对性而直接关联到广泥公司和***司双方的约定,且***司至今为止确实没有向广泥公司重新提交完整的档案馆备案资料,广泥公司才在(2022)粤0103民初25858号案中提出相应的诉讼请求。 ***司于2020年1月至4月期间共向案外人深圳市中深永顺五金照明有限公司等公司支付材料款,向***支付款项共计3346493.5元。***陈述***司向案外人支付的材料款相当于***司向其支付的工程款,这些材料由其向案外人购买,***包工包料,先垫次支付材料款,待广泥公司向***司支付工程进度款后,由***司将进度款转约材料商,材料商向***司开具发票并扣除税费后将剩余款项退回给***。***司对此表示确认。 2022年9月1日,广泥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提出判令***司按照中德华建(粤)价字〔2022〕-10782号《广州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施工总承包工程结算审核报告》所确定建设工程价款29019644.30元的标准立即与广泥公司进行结算支付、向广泥公司支付延误工期违约金6470000元、偿还代缴水电费用108322.20元,立即向广泥公司交付全部竣工资料以及配合广泥公司向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移送竣工档案办理备案验收等诉讼请求。案号为(2022)粤0103民初25858号。***司在该案中答辩工程最终结算款为41106185.38元。该案现在审理阶段。 ***与***司曾签订《内部承包责任协议书》,载明:经公司领导研究同意由职工***担任广泥公司办公楼施工总承包其中的机电安装部分内部承包责任者,组织承包班组,以班组承包形式组建广泥公司办公楼施工总承包机电班组承包施工。内部承包责任者的性质是以工程施工为责任承包对象,**包责任者负责组建机电班组作为承包机电安装部分进行工程内部承包,机电班组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班组**包责任者在公司范围内选择有关人员组成,机电班组的一切经营、生产质量、安全活动由公司直接领导,并在公司相关部室的直接监督下实施,由所属公司负责。机电班组按时向公司上缴管理费。经营范围按***司与广泥公司签订的《广州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的机电安装部分工作内容承包。经营方式:机电安装班组以工程施工为对象,以大包干形式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生产、***施工、包验收、包上缴公司管理费,保证按时、按质完成合同要求的所有工程任务。***司根据工程的实际需要,派出预算员、资料员、质安员等相关专门技术人员参加机电安装班组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安排项目经理、施工员、质安员等技术人员配合项目质量安全检查,对机电安装班组的有关业务按公司的管理标准规定及要求进行指导、服务及监督,负责提供有关业务资料,协助办理有关相关手续,工程款由建设单位支付划拨至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在公司扣除相关费用后10天内支付给机电安装班组。***承担机电班组所有劳务人员的工资、劳保和其它费用,负责统筹组织工程所需的材料、劳动力、常用机械设备、流动资金。负责机电班组的一切经营活动,承担该班组的一切经济责任、债权债务责任、事故责任和法律责任。全面履行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总包合同各相关条款及承担机电部分责任。机电班组承担工程施工任务,按工程结算总造价的14.5%向公司上缴税管费,若税金税率及征收方式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变动的,按相关规定和条文进行相应调整税费需提前转入公司指定账户;有关甲方或相关部门要求需缴纳的一切费用由机电班组按比例分担。机电安装部分工程合同暂定价400万元,最终以广泥公司结算审定的金额为准;等等。***陈述该协议签订于2022年2月份左右,签订目的是***班组成员讨薪,由于分包是违法的,故对外称是内部承包关系,双方默认由***施工,***司支付工程款。***司陈述该合同是在2021年年底补签的,***承接工程后一直未与***司签订合同,2021年底因涉及到***计薪,故要求***签订,关于扣费的约定与2021年初的工程款支付凭证中的扣款比例一致。 2022年4月20日,中德华建(北京)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迁受广泥公司委托对广泥公司办公楼施工总承包工程进行结算审核并出具《广州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施工总承包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中德华建(粤)价字【2022】-10782号),载明:广泥公司办公楼施工总承包工程建设时间2017年8月17日至2021年5月7日,编制范围:1.土建工程:支护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工程、地面与楼面工程、门窗工程(含防火门的制作和安装、铝门窗的制作和安装)、装饰工程、屋面工程、人防工程等;2.机电工程:含电气工程、给排水工程、消防等。工期延误惩罚6470000元,扣水电费108322.20元,施工单位未在3月20日前完成主体+-0节点,扣除罚款7万元。送审造价41106185.38元,审核造价22371322.10元,审减金额18734863.28元。等等。该报告附件《工程结算审核汇总表》载:合同内部分不含税造价送审金额25859187.87元,审核金额20378619.95元,审减金额5480567.91元,其中安装工程:送审金额6970734.71元,审核金额5615606.87元,审减金额1355127.83元;合同外部分不含税造价送审金额6099584.89元,审核金额1792641.68元,审减金额4306943.21元,其中现场签证/机电部分送审金额1404984.66元,审核金额474491.9元,审减金额930492.76元。等等。机电部分合同内与合同外不含税造价共计6090098.47元。***据此主张机电部分的工程总造价。***司不认可该结算审核报告,认为这是广泥公司单方委托结算机构做出的结算价款,对其中载明的案涉项目、竣工时间、工期问题、扣款情况以及结算价款,均不予确认,违反了***司与广泥公司签订总包合同的约定,不应作为本案的结算依据。原告根据该结算报告主张被告向其支付相应的工程款没有任何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本案的结算价款应待另案裁判结果确定的结算价款出来后,方可以明确。 一审诉讼中,***向一审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一审法院于2022年9月28日作出(2022)粤0103民初255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司名下银行存款937595.49元。***因此向一审法院缴纳了保全费5000元。 为证明***司收取的管理费为5%,***提交了***司工作人员(备注:***财务,昵称:***)与***的微信聊天记录,***司员工于2022年10月14日发送的对账单中有扣劳务费(*0.05)的表述,如“广州莱德消防设备有限公司83801.44元,扣劳务费(306170.86*0.05)=15309元”“2021年2月5日广州市盛琼宝电线电缆有限公司522654.69元,扣劳务费(762524*0.05)=38126元,2021年2月5日付***724395元”。***司质证对真实性无异议,认为双方间的结算方式为总造价下浮14.5%,而***主张的扣减其5%的管理费,仅为劳务部分单次结算时扣减的相关费用,该聊天记录中所记录等扣减费用并非***与***司一贯的结算方式。 一审庭审中,***另作如下陈述:从2021年5月7日起计算利息是因为工程在2021年5月7日竣工验收,***负责的工程在2020年12月已完工,完工后直接将工程交付给广泥公司;税费加上管理费大约是14.5%,已经在每期的工程进度款中予以扣除,但是当中有2%是质量安全保证金,是用来保证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司本应在完工后向***退还,这部分款项没有在本案中主张。关于临时水电费,因为14.5%的费用中包含了税费、管理费、现场配合费,用电是***司应向***提供的现场设施,费用应由***司支付,这个费用***司从未向***主张过,***不清楚,也不应承担。 ***司另作如下陈述:案涉项目原由案外人***实际施工,后机电部分由***转给***实际施工,故***司与***后续签订了承包协议,***为机电部分的实际施工人。***并非***司员工,与***司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根据***向***司提交的民工工资支付明细表,***主张其是水电班组的施工人员,故***司已根据其提交的支付明细表向其支付相应的费用,同时***作为机电部分的实际施工人,***司应另行向其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对于***司来说,***司向***支付的5742648.26元都是工程款,至于***如何分配哪些是工资,哪些是工程款,由其自行决定。 广泥公司不认可***是机电部分的实际施工人,认为机电部分的动工时间是在2019年7月初,***司在2019年11月26日以完成涉案工程机电部分总工程量80%为由向广泥公司申请支付进度款,而***确认自己在2020年4月入职***司并得到***司的**确认,从时间上看,在***入职***司之前涉案工程机电部分已完成的工程量已将近80%,故***不是机电部分的实际施工人。 一审法院认为:综合当事人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一、***与***司之间就案涉机电部分工程的关系和效力;二、***主张案涉机电部分工程的未付工程款为895559.4元及利息能否成立;三、***司要求***交付全部竣工资料并配合办理备案验收能否成立。一审法院对此作如下分析: 关于***与***司之间就案涉机电部分工程的关系和效力问题 ***与***司主张双方为分包关系,广泥公司主张***为***司的员工、是内部承包关系。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掌握案涉机电部分工程的施工过程中产生的资料,***司在2020年1月17日曾以《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的形式确定应向***支付机电部分的工程款,并扣除了劳务费和14.5%税管费;***司代***向材料商支付的材料款构成其向***支付工程款的一部分,后续***司也是以《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的方式确认***的工程进度款金额,可见***司并不承担工程资金投入和亏损风险、不对外承担因施工产生的责任和损失,***司与***之间的关系不符合内部承包的特点,***司与***之间应是分包关系。由于***是自然人,无进行机电工程施工的资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一条的规定,***司与***之间就案涉机电工程的分包关系应无效。广泥公司主张原被告之间非分包关系而是劳动关系、内部承包关系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采信。***与***司曾签订《内部承包责任协议书》,但***与***司均承认该协议书的签订是为了***讨薪方便,协议书签订时机电工程已完成80%以上,故其并非系为本案机电工程分包而签署的合同,属于虚假的意思表示,依法应属无效合同。 ***主张案涉机电部分工程的未付工程款为895559.4元及利息能否成立的问题。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广泥公司办公楼项目已于2021年5月7日通过了工程竣工联合验收,足以证明案涉工程机电部分已经验收合格,已具备结算条件;但***司与广泥公司之间至今仍未结算,客观上阻碍了***权利的行使,存在明显过错,故广泥公司与***司未结算不能成为***司拒付工程的合理理由。虽***司对***提交,广泥公司认可的《关于广州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施工总承包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以下简称审核报告)不认可,但***司在该报告中的送审金额机电部分为安装工程6970734.71元+现场签注机电部分1404984.66元=8375719.37元,远高于该报告审核金额安装工程5615606.87元+现场签注机电部分474491.90元=6090098.77元。现***在本案中仅依据审核报告主张工程款,视为对其权利的处分,一审法院予以准许;基于此,***司中止审理本案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不接纳其申请。***主张按增值税率9%计算含税后的实际金额,因税率及纳税主体并非民事诉讼主管范围,一审法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综上,本案以***主张的机电部分工程总造价6090098.77元核算***司欠付的工程款金额。 ***在诉讼中自认已收到***司工程款5742648.26元,***司对此确认,故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同意在本案中扣除80万元中的其他10%税管费8万元,故该款项应予扣除,扣除后,剩余未付工程为267450.51元(6090098.77元-5742648.26元-80000元)。此外,***司主张剩余工程款还应扣除税管费14.5%,***主张应扣除管理费为5%;从***司与***之间的工程款支付,如***分别于2020年1月17日和2021年2月5日签名领款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中明确载明“税管费率14.5%”以及***于2022年1月22日向***司出具的《承诺函》以及《关于广州水泥厂有限公司办公楼工程机电班组》中确认的“原税管费14.5%”等内容,可认定***与***司之间就工程款的支付存在***同意***司扣除14.5%费用的交易习惯且双方一直按此执行。故一审法院对***司的这一主张予以支持。***主张的5%劳务费仅在部分工程款的支付过程中出现,不能视为交易习惯,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扣除14.5%费用后,***司应支付的剩余工程款为228670.19元(267450.51元*85.5%)。对于***司主张的应予扣减的水电费、广泥公司向其追讨的工期损失费用等,由于***司与***之间的分包关系为无效关系,双方对分包关系无效均存在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现并无证据显示双方曾约定工程工期,***司若因工期延误被广泥公司追讨,应由其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由于一审法院已支持***司主张的14.5%税管费,该费用应包含***司在***在施工过程中提供的管理和施工场地配套的水电设施产生的费用。故对于***司主张扣除的这两笔费用,一审法院予不予支持。 关于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的规定和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的规定,因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且实际交付,***主张***司自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即2021年5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没有超过依据法律可予支持的范围,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司要求***交付全部竣工资料并配合办理备案验收对的问题 根据***提交的其与广泥公司员工***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已将涉机电工程的材料提交给广泥公司。广泥公司书面质证时亦确认该份资料是机电部分的备案资料,缺少的是土建部分的备案资料,因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无法单独就机电部分的备案资料进行审核,故即便报送该机电部分备案资料也无法审核通过。故一审法院认为***司的举证不能证明***未提交工程机电部分的全部竣工资料和***不配合向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移送竣工档案办理备案验收的行为,一审法院对***司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广东森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向***支付工程款228670.19元及利息及利息(利息以228670.1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5月7日计算至工程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广东森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全部反诉请求。如果未按该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3176元,由***负担9812元,广东森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364元。一审诉讼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负担3723元,广东森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77元。一审反诉费50元,由广东森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经本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对***、***司的上诉,本院评析如下: ***上诉认为其结算总价应是6090098.77元加上工程税金9%的金额,并据此主张***司应支付工程款895559.4元。对此本院认为,***一审主张6090098.77元加上9%税金的金额为6638207.66元,以该金额直接减去***司已付工程款5742648.26元,得出尚欠工程款895559.4元,而根据***与***司签订的《内部承包责任协议书》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等证据可知,***与***司之间一直执行先行由***司扣除14.5%的费用。***未将上述6638207.66元扣除约定的14.5费用,而是直接减去5742648.26元得出尚欠工程款金额,显然与双方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方式相悖,本院对此不予采纳。一审法院处理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认同。 ***司上诉认为一审法院在计算剩余应扣税管费时先在本金中扣除另外80000元税管费的算法显然是错误的,应将剩余工程款228670.19元更正为217070.19元。对此本院认为,10%的税管费80000元属于已付80万尚未扣除的部分,一审法院在已经将该800000元作为已付款项扣除的情况下,将尚未扣除80000元税管费先行扣除,而后在剩余部分款项扣除双方约定的14.5%的费用,处理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认同。***司上诉认为剩余工程款应再扣减水电费108322.2元及工期延误损失6470000元。对此本院认为,上述水电费、工期延误损失是广泥公司在另案向***司提出的诉讼请求金额,上述金额是否应由***负担,应当根据***、***司之间合同约定、履行等具体情况确定,且***司未就上述费用在一审向***提起反诉,故本院对此不予处理,***司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司上诉要求支持其一审反诉请求,即***立即向***司支付全部竣工资料,以及配合***司向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移送竣工档案办理备案验收。对此本院认为,根据一审查明事实可知,***司工作人员已将《弧形楼上传档案资料不通过项目及原因》发送给***,而***也已与广泥公司员工联系,通过微信发送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建筑电气、建筑给排水、建筑节能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资料,***已经将机电工程部分资料提交给了广泥公司,可见***已经按照《内部承包责任协议书》的约定履行了提供有关业务资料、协助办理有关手续等义务。***司将案涉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其本身就存在过错,其不能以与广泥公司之间正式合同的标准苛责***提供完全符合办理备案验收手续的全部材料,而事实上***司与***签订的《内部承包责任协议书》并未明确约定***提供资料的详细目录,以及要完全满足办理备案验收手续的要求。例如《弧形楼上传档案资料不通过项目及原因》中多处显示“缺分包单位**”等,而***作为无建设工程资质的个人,该部分显然不属于***有能力提供的范畴。***司作为有资质的承包人,其亦应就竣工资料的制备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一审法院驳回***司的该反诉请求,处理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认同。 综上所述,***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法〔2016〕221号}第三部分关于“裁判主文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便于执行”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上诉人广东森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向上诉人***支付工程款228670.19元及利息及利息(利息以228670.1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5月7日计算至工程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上诉人***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上诉人广东森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176元,由上诉人***负担9812元,上诉人广东森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364元。一审诉讼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上诉人***负担3723元,上诉人广东森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77元。一审案件反诉费50元,由上诉人广东森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199元,由上诉人***负担10469元,上诉人广东森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73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自动履行提示 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拒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可依法对拒不履行义务方的财产直接采取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等执行措施,并依照相关法规对拒不履行义务方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拒不履行义务方为单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一并采取限制消费等惩戒措施。拒不履行义务方需承担由此产生的执行费用。 逾期不缴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存在规避、抗拒执行情形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申请再审,不能产生暂停履行的法律效果。为避免强制执行产生的不利后果,请主动履行文书确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