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尚荣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秦皇岛筑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东尚荣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7民初23529号之一
原告:***筑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昌黎县葛条港乡解官营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2681392918M。
法定代表人:金树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松,河北权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鹤龙一路629号泰信广场2楼2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837945710。
法定代表人:纪晓青。
本院受理原告***筑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适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20年8月28日作出(2020)粤0307民初23529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通知原告在七日内补缴案件受理费。原告于2020年9月1日收到上述通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故本案原告未按期补交案件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5050元,原告已预交的简易程序受理费2525元,依法退回1262.5元。
审 判 长  肖薇薇
人民陪审员  李冬霞
人民陪审员  林耿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嘉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