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尚荣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广东**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724民初1414-3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赛飞。系原告女儿。
被告:广东**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鹤龙一路629号泰兴广场2楼210。现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宝龙工业城宝龙五路2号。
法定代表人:纪晓青,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河,系被告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玉芬,系被告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广东**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1元,依法减半收取8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冯芝娟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一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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