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尚荣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广东**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与***、获嘉县中医院买卖合同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7民辖终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鹤龙一路629号泰信信广场2楼21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获嘉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获嘉县中医院,住所地河南省获嘉县健康路669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广东**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获嘉县中医院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2022)豫0724民初26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本案不属于合同纠纷,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提交了为案涉工地供应建筑材料的证据,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现***作为出卖人要求支付价款,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作为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法院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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