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尚荣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广东**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与***、获嘉县中医院劳务合同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7民辖终3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鹤龙一路629号泰信广场2楼21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获嘉县。 原审原告:***,男,198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获嘉县。 原审被告:获嘉县中医院,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健康路66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院院长。 上诉人广东**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获嘉县中医院劳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2022)豫0724民初265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没有劳务合同关系,本案不属于合同纠纷,而上诉人的经营地及住所地均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故要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被告住所地的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管辖权异议仅就案件作形式审查。本案***、***以为广东**工程公司承包的获嘉县中医院案涉工程提供汽车吊机械劳务为由起诉要求支付劳务费,并提交了“甲方:获嘉县中医院”、“乙方:广东**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的《<施工合同书>之解除协议》作为证据材料,该协议附件2《获嘉县中医院需付款明细表》显示“项目汽车吊,需付方***,需付金额24,091.00”,据此,原审法院将本案作为劳务合同纠纷予以受理并无不当。本案接收货币一方***、***的住所地位于河南省获嘉县,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具有本案管辖权。至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否存在合同关系需经实体审理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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