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7民辖终2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鹤龙一路629号泰信广场2楼21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获嘉县森源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同盟大道与信义路交叉口立交桥下西50米。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广东**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获嘉县森源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2022)豫0724民初138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没有合同关系,也没有进行过管辖约定,本案不属于合同纠纷,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获嘉县森源木业有限公司起诉时提交了为案涉工地供应木材的证据及还款协议,本案应认定为买卖合同纠纷。案涉《还款协议》约定发生争议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甲方即获嘉县森源木业有限公司位于河南省获嘉县,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具有本案管辖权。签字人员能否代表广东**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等问题应待案件实体审理时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