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7民辖终2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鹤龙一路629号泰信广场2楼21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获嘉县文化路嘉盛图文设计部。地址:河南省获嘉县文化路中段路西。
经营者:***,男,198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
原审被告:获嘉县中医院。住所地:河南省获嘉县健康路669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上诉人广东**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获嘉县文化路嘉盛图文设计部及原审被告获嘉县中医院定作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2022)豫0724民初141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没有合同关系,本案不属于合同纠纷,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获嘉县文化路嘉盛图文设计部起诉时提交了为案涉工地制作条幅、展板、安全标识的证据,本案系定作合同纠纷,现获嘉县文化路嘉盛图文设计部作为承揽人要求支付价款,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作为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法院具有管辖权。双方是否确实存在合同关系应待实体审理时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