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尚荣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广东某某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某某等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7民辖终2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鹤龙一路629号泰信广场2楼21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获嘉县。 原审被告:获嘉县中医院。住所地:河南省获嘉县健康路669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上诉人广东**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获嘉县中医院劳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2022)豫0724民初150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没有劳务合同关系,本案不属于合同纠纷,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时提交了为案涉工地提供劳务的证据材料,现***要求支付劳务费,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作为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法院具有管辖权。双方是否确实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应待实体审理时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