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1022执530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立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东**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陕西立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陕10民终3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立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执行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广东**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广东**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