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晟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晟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土地发展中心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606民初6801号
原告:广东晟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万达广场写字楼1514-15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61496963E。
法定代表人:丁度菁。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达节,广东有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滘镇土地发展中心,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滘镇蓬莱一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606757853582T。
法定代表人:岑坤杰。
被告:佛山市顺德**滘镇城建和水利工程建设中心,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滘镇三洪奇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6064560873863。
法定代表人:朱毅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春曙,广东君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子晴,广东君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晟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丰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滘镇土地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北滘土发中心)、佛山市顺德**滘镇城建和水利工程建设中心(以下简称北滘建设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本案分别于2019年5月22日、2019年12月5日、2021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二次开庭,原告晟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达节、被告北滘土发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春曙、李子晴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依法追加北滘建设中心为本案被告。第三次开庭,原告晟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达节、被告北滘土发中心、北滘建设中心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子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晟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变更原被告签订的《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标准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约定的82个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1.道路工程8个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名称水泥混凝土的综合单价由103.93元/平方米变更为156.62元/平方米;项目名称水泥混凝土的综合单价由102.99元/平方米变更为153.44元/平方米;项目名称水泥稳定碎(砾)石的综合单价由37.97元/平方米变更为59.49元平方米;项目名称现浇构件钢筋的综合单价由3000.72元/T变更为5547元/T;项目名称水泥混凝土的综合单价由61.81元/平方米变更为104.42元/平方米;项目编号粤04020201700,项目名称水泥混凝土的综合单价由80.45元/平方米变更为132.45元/平方米;项目名称现浇侧(平、缘)石的综合单价由40.73元/米变更为71.82元/米;项目名称人行道块料铺设的综合单价由112.71元/平方米变更为167.52元/平方米;项目名称水泥混凝土的综合单价由102.99元/平方米变更为153.44元/平方米。2.停车场工程3个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名称水泥混凝土的综合单价由80.45元/平方米变更为132.45元/平方米;项目名称现浇侧(平、缘)石的综合单价由40.73元/米变更为71.82元/米;项目名称嵌草砖(格)铺砖的综合单价由52.25元/平方米变更为428.98元/平方米。3.羽毛球场工程5个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名称弹性面层的综合单价由126元/平方米变更为148.54元/平方米;项目名称水泥混凝土的综合单价由54.50元/平方米变更为74.70元/平方米;项目名称水泥稳定碎(砾)石之的综合单价由9.92元/平方米变更为14.17元/平方米;项目名称水泥混凝土的综合单价由22.24元/平方米变更为36.11元/平方米;项目名称排水沟的综合单价由212.14元/米变更为245.87元/米。4.垃圾收集站工程22个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名称实心砖墙的综合单价由425.59元/立方米变更为458.40元/立方米;项目名称垫层的综合单价由436.37元/立方米变更为605.70元/立方米;项目名称满堂基础的综合单价由383.56元/立方米变更为641.11元/立方米;项目名称矩形柱的综合单价由471.86元/立方米变更为645.16元/立方米;项目名称有梁板的综合单价由424.38元/立方米变更为599.11元/立方米;项目名称直行墙的综合单价由450.61元/立方米变更为641.08元/立方米;项目名称过梁的综合单价由492.89元/立方米变更为684.48元/立方米;项目名称栏板的综合单价由576.73元/立方米变更为746.38元/立方米;项目名称雨棚、悬挑板、阳台的综合单价由508.55元/立方米变更为680.29元/立方米;项目名称散水、坡道的综合单价由68.97元/立方米变更为99.13元/立方米;项目名称室外地坪的综合单价由60.53元/立方米变更为68.64元/立方米;项目名称现浇构件钢筋的综合单价由3726.32元/T变更为5278.63元/T;项目名称现浇构件钢筋的综合单价由3649.54元/T变更为5248.78元/T;项目名称现浇构件钢筋的综合单价由3112.82元/T变更为4902.41元/T;项目名称现浇构件钢筋的综合单价由3212.32元/T变更为4902.41元/T;项目名称现浇构件钢筋的综合单价由4119.78元/T变更为5659.67元/T;项目名称现浇构件钢筋的综合单价由3476.15元/T变更为5047.63元/T;项目名称屋面涂膜防水的综合单价由52.52元/平方米变更为90.25元/平方米;项目名称屋面刚性层的综合单价由47.38元/平方米交更为64.47元/平方米;项目名称墙面一般抹灰的综合单价由19.56元/平方米变更为22.7元/平方米;项目名称墙面一般抹灰的综合单价由26.89元/平方米变更为29.81元/平方米;项目名称块料墙面的综合单价由86.94元/平方米变更为123.41元/平方米。5.保卫室工程18个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名称实心砖墙的综合单价由423.86元/立方米变更为458.40元/立方米;项目名称实心砖墙的综合单价由440.44元/立方米变更为45.92元/立方米;项目名称垫层的综合单价由436.37元/立方米变更为605.70元/立方米;项目名称满堂基础的综合单价由394.16元/立方米变更为641.11元/立方米;项目名称矩形柱的综合单价由471.86元/立方米变更为645.16元/立方米;项目名称有梁板的综合单价由424.38元/立方米变更为500.11元/立方米;项目名称栏板的综合单价由576.73元/立方米变更为746.38元/立方米;项目名称散水、坡道的综合单价由84元/平方米变更为108.24元/平方米;项目名称室外地坪的综合单价由63.71元/平方米变更为77.75元/平方米;项目名称现浇构件钢筋的综合单价由3726.32元/T变更为5278.63元/T;项目名称现浇构件钢筋的综合单价由3649.54元/T变更为5248.78元/T;项目名称现浇构件钢筋的综合单价由3212.32元/T变更为4902.41元/T;项目名称现浇构件钢筋的综合单价由3476.15元/T变更为5047.63元/T;项目名称屋面涂膜防水的综合单价由52.52元/平方米变更为90.25元/平方米;项目名称屋面刚性层的综合单价由47.38元/平方米变更为64.47元/平方米;项目名称墙面一般抹灰的综合单价由19.56元/平方米变更为22.84元/平方米;项目名称墙面一般抹灰的综合单价由26.89元/平方米变更为29.81元/平方米;项目名称块料墙面的综合单价由86.94元/平方米变更为123.41元/平方米。6.污水处理站工程25个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名称混凝土垫层的综合单价由436.79元/立方米变更为605.70元/立方米;项目名称素砼墩的综合单价由423.73元/立方米变更为612.61元/立方米;项目名称设备基础的综合单价由443.47元/立方米变更为619.44元/立方米;项目名称其他构件的综合单价由818.19元/立方米变更为1026.39元/立方米;项目名称沟盖板、井盖板、井圈的综合单价由758.93元/立方米变更为1026.39元/立方米;项目名称现浇混凝土池底的综合单价由476.26元/立方米变更为663.75元/立方米;项目名称现浇混凝土池壁(隔墙)的综合单价由537.59元/立方米变更为729.25元/立方米;项目名称现浇混凝土池壁(隔墙)的综合单价由550.29元/立方米变更为742.50元/立方米;项目名称现浇混凝土池梁的综合单价由532.03元/立方米变更为713.25元/立方米;项目名称现浇混凝土池盖板的综合单价由481.70元/立方米变更为678.66元/立方米;项目名称换填垫层的综合单价由174.58元/立方米变更为339.00元/立方米;项目名称深层搅拌桩的综合单价由45.92元/米变更为82.06元/米;项目名称深层搅拌桩的综合单价由45.92元/米变更为82.06元/米;项目名称现浇构件钢筋综合单价由3594.09元/T变更为5278.63元/T;项目名称现浇构件钢筋综合单价由3126.24元/T变更为4902.41元/T;项目名称现浇构件钢筋综合单价由3957.20元/T变更为5659.67元/T;项目名称预埋铁件综合单价由7596.72元/T变更为7755.38元/T;项目名称钢梯的综合单价由8426.37元/T变更为10280.65元/T;项目名称钢梯的综合单价由13583.53元/T变更为19487.88元/T;项目名称屋面涂膜防水综合单价由76.47元/平方米变更为83.18元/平方米;项目名称墙面涂膜防水综合单价由139.95元/平方米变更为175.36元/平方米;项目名称楼(地)面涂膜防水综合单价由154.12元/平方米变更为170.25元/平方米;项目名称水泥砂浆楼地面综合单价由13.83元/平方米变更为15.96元/平方米;项目名称墙面一般抹灰综合单价由24.72元/平方米变更为30.03元/平方米;项目名称金属扶手、栏杆、栏板综合单价由226.39元/米变更为272.78元/米。二、判决变更合同工期为三年八个月零十五天。三、被告赔偿原告窝工损失954700元。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7年1月23日中标被告位于佛山市顺德**滘镇的广佛环线、横五路拆迁安置市政道路改造工程(以下简称市政道路改造工程),中标综合单价在当时的市场综合信息单价的基础上下浮8.92%,中标价款为18256094.92元。其中,以混凝土、水泥、砂、石、钢材等为主要施工材料的道路、停车场、羽毛球场、垃圾收集站、保卫室、污水处理站,共计六个子工程的价款约为800万元,约占合同工程总价款43%的比例。中标后,原告发现,道路工程原设计路面标高,高于该工程所在地大部分村民自建房屋地面标高。村民因担心工程完工后,必然会发生雨水倒灌流入各自自建房屋的现象,便集体上访,并采取各种方式阻扰、阻止工程开工建设。被告因无法交付工作面给原告施工,拖延了差不多6个月的时间,一直等到2017年7月12日,才与原告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各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在当时的市场综合信息单价的基础上下浮8.92%,并根据该合同综合单价计算出合同工程价款为18256094.92元,拟定2017年7月15日开工,2019年7月14日完工,合同工期为两年。被告签发开工令后,原告进场施工,但发现被告完全未处理村民要求降低路面工程标高20CM引发的纠纷,村民阻止原告施工的行为变得越来越激烈,导致工地一直不能施工。2018年8月,被告决定降低路面设计标高10CM,但一直拖延到2018年11月16日才将降低路面标高10CM的设计变更图纸交付给原告,要求原告按照该设计变更图纸组织施工。自原告2017年7月15日进场施工,到被告2018年11月16日将降低路面标高10CM的设计变更图纸交付原告,要求原告组织施工时间跨度长达一年四个月零一天。期间,诸如混凝土、水泥、砂石、钢材等施工材料的市场价格,发生了急剧上涨的变化,2018年11月16日的混凝土、水泥、砂、石、钢材等施工材料的市场价格涨幅,已经达到接近一倍,甚至超过一倍的涨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变更或者解除”之规定,即便被告长期无法交付工作面,严重延误合同工期之违约行为,与案涉争议综合单价大幅度上涨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被告依法也应当相应调整以混凝土、水泥、砂、石、钢材等为主要施工材料的道路等六个子工程中82个分部分项工程的合同综合单价。合同约定工期为两年,因被告原因,延误合同工期一年四个月零一天,应当相应顺延合同工期一年四个月零一天;被告五次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核定合计增加134天的工期,也应当相应增加134天的合同工期。合计应当变更增加合同工期一年八个月零十五天。
诉讼中,原告申请变更上述诉讼请求为“一、被告北滘土发中心、北滘建设中心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964475.95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北滘土发中心、北滘建设中心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约定必须遵守,并非唯一法律原则,且并非在任何条件下均可以适用。具体到本案,约定必须遵守,既包括必须遵守价款的合同约定,也包括必须遵守工期的合同约定;合同约定物价涨落不调整合同价款,系针对“合同约定的施工工期内”发生的施工材料价格变化的风险,并非针对合同约定的施工期外发生的施工材料价格变化的风险。现有证据证明,案涉82个分部分项工程发生的施工材料价格变化的风险,发生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外,且完全归责于被告北滘土发中心逾期提供相应施工作业面。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釆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之规定,被告北滘土发中心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一、被告北滘土发中心应当在2017年2月15日提供施工场地,系被告北滘土发中心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中标通知书的发出时间为2017年2月8日。根据《招标文件》第24页19.3“提供施工场地的时间: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七天内”之规定、被告应当在2017年2月15日提供施工场地。二、被告北滘土发中心违反合同约定,在混凝土、水泥、砂、石、钢材等主要施工材料2018年4月份开始涨价,尤其是2018年8月份开始大幅度涨价之后逾期提供82个分部分项工程相应施工作业面,且无免责事由的相关事实。1.案涉82个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材料价格变化的风险,并未发生在合同约定工期内的事实。合同第14页第33.3款约定,“承包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5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式两份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以供工程师批准”,被告北滘土发中心提供的证据十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审批表、施工组织设计》,系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其中,《广佛环线、横五路拆迁安置区市政道路改造工程施工总进度计划》明确路面工程的施工期间为2017年11月11日至2018年3月10日;人行道工程的施工期间为2017年3月1日至4月30日;道路附属工程(停车场、篮球场、网球场)工程的施工期间为2018年3月21日至5月21日;建筑工程(污水处理站、门卫室、垃圾收集站)的施工期间为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10日。2.被告逾期提供案涉82个分部分项工程相应施工作业面,且无免责事由的相关事实。(1)被告北滘土发中心于2018年11月16日将降低路面设计标高10CM的设计变更图纸交付原告,要求原告进行施工。以路面设计标高为基准的道路工程、停车场工程、网球场工程、门卫室工程,才具备施工条件。另外,被告北滘土发中心在2019年4月份才通知部分村民不要使用临时用电系统,且直到7月份才拆除临时用电系统的相关设施,并因此提供了临时用电系统占据的绿化工程和相邻的道路工程、门卫室工程的施工作业面。第一、篮球场工程虽然是道路工程的附属工程,同样需以路面设计标高为基准进行施工。但篮球场设计标高高于路面设计标高,路面设计标高是否降低20CM或10CM,并未实质影响篮球场工程的施工,故原告如期完成了篮球场工程的施工,间接证明,合同工期延误,原告并无过错。第二、被告北滘土发中心逾期提供景观绿化工程施工作业面,的确导致原告增加了施工成本,但因损失较小,原告并未诉请被告北滘土发中心赔偿。说明原告提起本案诉讼,确系损失惨重,不得已而为之。第三、被告北滘土发中心长期在是否降低设计标以及降低设计标高20CM或10CM之间犹豫不决,最终于2018年8月份决定降低设计标高10CM,并于2018年11月16日将该设计变更图纸交付原告,要求原告进行施工,可能或者应该与部分村民因自建房屋地面标高低于案涉工程路面标高,担心被告北滘土发中心不降低路面设计标高会导致雨水倒灌屋内,从而长期上访有关。被告北滘土发中心2019年7月份才拆除临时用电系统,并提供绿化工程和相邻的道路工程、门卫室工程的施工作业面,也是因为部分村民不合作。但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之规定,村民的行为,不构成被告免责的事由。(2)质量检测中心长期拒绝检测污水站的相关设施,造成污水站以及与污水站施工关联的网球场、垃圾处理站等工程的施工无法实施。被告在2019年10月11月份才解决污水站的检测问题,污水站以及污水站关联的网球场、垃圾站工程,才具备施工条件。系因被告未依法报建,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所致。被告北滘土发中心无免责事由。因此,被告北滘土发中心逾期提供施工作业面的过错,与原告案涉82个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成本增加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三、原告1964475.95元损失的计算依据。被告北滘土发中心逾期提供施工作业面,案涉82个分部分项工程因施工材料市场价格上涨部分的价款,系原告的损失。1.根据合同综合单价计算的4195380.39元价款,是被告北滘土发中心未逾期提供施工作业面,原告正常施工的价款利益,系计算被告北滘土发中心逾期提供施工作业面,造成原告损失的基准。2.原被告均同意以2019年3月29日作为鉴定综合单价计价基准日。因此,以2019年3月29日作为计价基准日计算的案涉82个分部分项工程的综合单价,并按照合同约定8.92%下浮率进行下浮,所确定的综合单价计算的6159856.34元价款,就是被告逾期提供施工作业面,案涉82个分部分项工程的实际施工价款。案涉整体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原告的损失确定明确,为6159856.34元与4195380.39元之间的差额部分。基于上述原因,原告特提出本申请,恳请法院准许。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被告北滘土发中心、被告北滘建设中心三方于2021年2月6日签订《三方协议书》,原告同意被告北滘土发中心将案涉《广佛环线、横五路拆迁安置区市政道路改造工程施工合同》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被告北滘建设中心,原告同意被告北滘建设中心承接被告北滘土发中心本案纠纷的实体权利义务。原告认为,《三方协议书》合法有效,被告北滘建设中心承接了被告北滘土发中心的合同权利义务,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告北滘建设中心应与被告北滘土发中心共同承担本案责任。
被告北滘土发中心辩称,一、案涉工程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本案原告为中标人,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在招标时均已经依法公示,原告在清楚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内容的情况下,自愿参与案涉工程的招投标活动并中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及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及承担义务。被告与原告签订的《施工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合同约定招标控制价中有相应综合单价的,按招标控制价中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乘以中标下浮系数作为结算单价。本案原告诉请变更综合单价的分部分项工程在招标控制价中均有相应的综合单价,该综合单价乘以中标下浮系数即为结算单价。同时,《施工合同》第76.1条明确约定物价涨落的价款调整为不作调整,即案涉工程的价款不因物价涨落事件而变更。二、案涉工程属于依法应当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应当适用我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应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前述法律明确禁止当事人对合同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三、本案不应当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理由如下:施工材料价格上涨并非原告无法预料,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显然属于市场固有的风险,也即商业风险,原告作为有经验有资质的工程建设单位理应预料到本行业的市场固有风险。且近年来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已经属于常见的市场现象,任何一方在签订合同时均可以预估到可能存在此等风险。在风险可预见的前提下,原告仍自愿参与案涉工程的招投标获得并与被告签订案涉的《施工合同》,应当视为原告在可预知相应风险的基础上自愿接受因此带来的风险。四、原告本案所述情况多处与事实不符,其诉请依法不应当得到支持。原告认为被告的违约行为是造成施工成本费用大幅上涨的唯一因素与事实不符。案涉工程目前仍处于工期之内,未有超出合同工期的情况,原告要求变更合同工期没有事实依据。综上,被告认为,原告的主张及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北滘土发中心对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辩称,一、被告北滘土发中心已按合同履行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1.原告认为被告北滘土发中心逾期提供路面工作面属于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没有合同依据。涉案《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标准施工合同》第三条关于合同工期,已明确约定路面部分工程待发包人通知方可进场施工。施工合同经双方盖章,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原告签订施工合同时未提异议,表明原告已明确知悉路面部分工程的开工时间未确定,愿意接受该条款的约束并应当自行承担相应风险。2.2018年11月被告北滘土发中心将路面标高变更后的设计图交给原告,此时距合同工期结束还有九个月,而路面工程正常施工的情况下需时三个月,原告此时仍有充分时间进行路面工程施工,且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路面部分工程的开工时间。此外,根据被告北滘土发中心提交的证据显示,由于原告单方要求调价并称在调价要求得到满足前无法施工(即原告停工是因材差价差问题,被告北滘土发中心未满足其要求,原告单方决定暂停施工),因此产生的责任及损失均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因此,被告北滘土发中心不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实际情况是被告北滘土发中心向原告明确路面标高后,原告因其自身原因迟迟不进行施工。3.原告主张材料价格变化的风险未发生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没有合同和事实依据。原告确认施工材料的涨价发生在2018年4月到8月,根据《施工合同》第三条约定合同工期为两年,拟定为2017年7月15日至2019年7月14日,显然,施工材料的价格变化是发生在合同约定的工期之内,且双方已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路面部分工程待发包人通知方可进场施工。因此,标高问题与材料价格上涨并没有因果关系,对于此可预见且发生在合同工期之内的商业风险,原告应当且必须自行承担,原告要求调整材料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4.原告提交的《施工总进度计划》不应当作为认定案涉工程相应项目开工时间的依据,更不应成为判断被告交付工作面是否符合合同依据的证据。首先,该《施工总进度计划》只是原告单方制作的一个施工计划,未经被告北滘土发中心盖章确认,被告北滘土发中心也未以任何方式表示同意按照该进度计划向原告提供工作面。其次,仅就实际情况而言,在路面标高问题发生之前,原告也并未严格按照其单方制定的《施工总进度计划》进行施工。此外,从建筑工程施工的角度来说,《施工总进度计划》只是承包人在中标后、施工前制定的初步施工方案,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因建设工程的复杂性、不可预见性,往往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而调整。基于上述事实,被告北滘土发中心认为:案涉工程施工材料价格发生变化的时间属于《标准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范围内,且被告未以任何方式同意原告自行制定的《施工总进度计划》,故原告以材料价差发生时间不在其《施工总进度计划》工期范围内并据此主张被告构成违约、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显然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二、原告主张损失的计算是以2019年3月29日作为计价基准日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1.在鉴定过程中,被告北滘土发中心已明确表示不同意以上述日期作为计价基准日并明确表示该鉴定既无法律依据也无现实之必要性。原因在于2018年11月被告北滘土发中心已明确标高的调整,路面工作面已交付原告,至此原告已不存在任何施工障碍,且此时原告有足够时间及时完成案涉工程。2.原告一方面主张材料涨价发生在2018年4月到8月,且2018年11月被告北滘土发中心已跟原告明确路面标高的调整,一方面又主张以2019年3月29日作为计价基准日来计算其损失,原告的主张自相矛盾且没有事实依据。3.暂不论其他双方争议事项,仅就违约金的计算而言,涉案工程并未竣工验收、未进入最终结算,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未能最终确定,原告自行确定一个工程量并据此计算损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三、原告主张的损失,其实质仍是材料价差问题,但本案现有证据已充分证明:材料价差问题发生在合同约定工期内,属常规、合理的商业风险,且原告所谓的分项工程工期是其单方制定的、未经被告北滘土发中心确认同意的工期,故原告据此主张被告北滘土发中心交付工作面时间不符合“约定”,导致其承受价差损失,显然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被告北滘土发中心不存在任何违约情形,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北滘建设中心辩称,关于本案纠纷的答辩意见与被告北滘土发中心的上述答辩意见一致。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和主张的事实,本院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于2017年1月23日中标被告位于佛山市顺德**滘镇的市政道路改造工程,中标综合单价在当时的市场综合信息单价的基础上下浮8.92%,中标价款为18256094.92元。
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7月12日签订《施工合同》,双方约定:被告将位于佛山市顺德**滘镇的市政道路改造工程(包括道路工程、给排水工程、道路附属工程、交通工程、景观绿化工程、建筑工程)发包给原告,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暂定为2年(自监理发出开工令起至初步完工验收止,具体视村民房屋完成情况而定);本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除大包干项目外结算工程量以实际工程量为准,合同总价暂定为18256094.92元;物价涨落不对价款进行调整。
2017年8月9日,监理公司发出开工令,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进场施工。市政道路改造工程的路面标高原设计为20厘米,周边村民由于担心路面标高高于其自建房屋而导致雨水倒灌进房屋,遂要求变更路面标高并阻扰路面工程施工。从2017年10月18日起,原告、被告及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多次开会商讨路面标高变更问题,直至2018年11月16日,被告将路面标高变更为10厘米的施工设计图纸交由原告,并要求原告尽快提交详细施工计划上报给监理单位及被告。
从2018年4月起,钢筋、水泥、砂石、混凝土等建筑材料价格出现大幅上涨,部分建筑材料价格涨幅超过一倍。
上述工程于2020年6月4日竣工验收。2021年2月6日,被告北滘建设中心(甲方)与原告晟丰公司(乙方)、被告北滘土发中心(丙方)签订《三方协议书》,内容如下:原告晟丰公司与被告北滘土发中心于2017年7月12日签订了《广佛环线、横五路拆迁安置区市政道路改造工程-施工》,该合同签订后北滘镇进行了机构改革,因机构改革后相关机构职能发生了调整变更,该合同中被告北滘土发中心的权利义务需由被告北滘建设中心承接;被告北滘建设中心与原告晟丰公司、被告北滘土发中心三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就被告北滘建设中心承接该合同中被告北滘土发中心的权利义务等相关事宜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北滘建设中心承接被告北滘土发中心合同的权利义务,需明确以下内容:1.本协议生效前原告晟丰公司与被告北滘土发中心因履行合同存在产生的,包括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2019)粤0606民初6801号纠纷案在内的所有争议、纠纷,在本协议生效后改为由被告北滘建设中心处理和负责;2.本协议生效后,被告北滘土发中心将合同中约定的被告北滘土发中心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给被告北滘建设中心,被告北滘土发中心完全退出合同,被告北滘建设中心完全了解合同的内容并自愿承接被告北滘土发中心在合同中的全部权利义务,原告晟丰公司亦同意由被告北滘建设中心承接被告北滘土发中心在合同中的全部权利义务;二、合同款项支付需明确以下内容:1.被告北滘土发中心根据合同约定已向原告晟丰公司支付合同款项14604875.94元,本协议生效后,剩余的合同款项以最终结算价按合同比例由被告北滘建设中心负责支付;2.合同涉及(2019)粤0606民初6801号纠纷案的争议款项,其数额以法院终审判决为准;3.被告北滘建设中心付款前,原告晟丰公司需向被告北滘建设中心提交支付申请书,并出具以被告北滘建设中心为抬头单位的发票;原告晟丰公司如未按上述约定出具相应票据,被告北滘建设中心有权不予支付相应款项,直至原告晟丰公司出具符合上述约定的票据,由此导致的任何不利后果由原告晟丰公司自行承担;三、本协议约定与合同不一致的,按本协议约定执行,本协议未约定的事项,按合同约定执行。
诉讼中,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广东同益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对市政道路改造工程中的道路工程、停车场工程、羽毛球场工程、垃圾收集站工程、保卫室工程、污水处理站等六个子工程中的82个分部分项工程按市场信息综合单价并下浮8.92%形成的合同综合单价进行鉴定,广东同益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如下:1.项目编号40203007001,项目名称水泥混凝土的综合单价为154.13元/平方米;2.项目编号040203007002,项目名称水泥混凝土的综合单价为149.68元/平方米;3.项目编号040202014001,项目名称水泥稳定碎(砾)石的综合单价为55.51元/平方米;4.项目编号040901001001,项目名称现浇构件钢筋的综合单价为5028.51元/T;5.项目编号040204002001,项目名称水泥混凝土的综合单价为94.49元/平方米;6.项目编号粤04020201700,项目名称水泥混凝土的综合单价为124.01元/平方米;7.项目编号040204005001,项目名称现浇侧(平、缘)石的综合单价为79.8元/平方米;8.项目编号040204002002,项目名称人行道块料铺设的综合单价为123.59元/平方米;9.项目编号040203007003,项目名称水泥混凝土的综合单价为149.68元/平方米;10.项目编号粤040202017002,项目名称水泥混凝土的综合单价为124.01元/平方米;11.项目编号040204005002,项目名称现浇侧(平、缘)石的综合单价为79.8元/米;12.项目编号050201005001,项目名称嵌草砖(格)铺砖的综合单价为60.5元/平方米;13.项目编号040203009002,项目名称弹性面层的综合单价为131.52元/平方米;14.项目编号040203007005,项目名称水泥混凝土的综合单价为84.09元/平方米;15.项目编号0402020155003,项目名称水泥稳定碎(砾)石之的综合单价为15.88元/平方米;16.项目编号粤040202017004,项目名称水泥混凝土的综合单价为29.58元/平方米;17.项目编号040501017002,项目名称排水沟的综合单价为293.71元/米;18.项目编号01401003001,项目名称实心砖墙的综合单价为470.81元/立方米;19.项目编号01050101001,项目名称墊层的综合单价为628.27元/立方米;20.项目编号010501004001,项目名称满堂基础的综合单价为667.59元/立方米;21.项目编号010502001001,项目名称矩形柱的综合单价为670.44元/立方米;22.项目编号010505001001,项目名称有梁板的综合单价为627.07元/立方米;23.项目编号010504001001,项目名称直行墙的综合单价为666.56元/立方米;24.项目编号010503005001,项目名称过梁的综合单价为708.55元/立方米;25.项目编号010505006001项目名称栏板的综合单价为766.86元/立方米;26.项目编号010505008001,项目名称雨篷、悬挑板、阳台的综合单价为704.59元/立方米;27.项目编号010507001001,项目名称散水、坡道的综合单价为98.44元/平方米;28.项目编号010507002001,项目名称室外地坪的综合单价为81.37元/平方米;29.项目编号010515001001,项目名称现浇构件钢筋的综合单价为4948.63元/T;30.项目编号010515002,项目名称现浇构件钢筋的综合单价为5072.55元/T;31.项目编号010515001003,项目名称现浇构件钢筋的综合单价为4541.28元/T;32.项目编号010515001004,项目名称现浇构件钢筋的综合单价为4636.45元/T;33.项目编号010515001005,项目名称现浇构件钢筋的综合单价为5311.86元/T;34.项目编号010515001006,项目名称现浇构件钢筋的综合单价为5562.69元/T;35.项目编号010902002001,项目名称屋面涂膜防水的综合单价为63.42元/平方米;36.项目编号010902003001,项目名称屋面刚性层的综合单价为62.96元/平方米;37.项目编号011201001001,项目名称墙面一般抹灰的综合单价为22.7/平方米;38.项目编号011201001002,项目名称墙面一般抹灰的综合单价为27.84元/平方米;39.项目编号011204003001,项目名称块料墙面的综合单价为106.76元/平方米;40.项目编号010401003002,项目名称实心砖墙的综合单价为470.81元/立方米;41.项目编号010401003003,项目名称实心砖墙的综合单价为454.52元/立方米;42.项目编号010501001002,项目名称垫层的综合单价为628.27元/立方米;43.项目编号010501004002,项目名称满堂基础的综合单价为667.59元/立方米;44.项目编号010502001002,项目名称矩形柱的综合单价为670.44元/立方米;45.项目编号010505001002,项目名称有梁板的综合单价为627.07元/立方米;46.项目编号010505006002,项目名称栏板的综合单价为766.86元/立方米;47.项目编号010507001002,项目名称散水、坡道的综合单价为124.36元/平方米;48.项目编号010507002002,项目名称室外地坪的综合单价为81.37元/平方米;49.项目编号010515001007,项目名称现浇构件钢筋的综合单价由为4948.63元/T;50.项目编号010515001008,项目名称现浇构件钢筋的综合单价为5072.55元/T;51.项目编号010515001009,项目名称现浇构件钢筋的综合单价为4636.45元/T;52.项目编号010515001010,项目名称现浇构件钢筋的综合单价为5562.69元/T;53.项目编号010902002002,项目名称屋面涂膜防水的综合单价为63.42元/平方米;54.项目编号010902003002,项目名称屋面刚性层的综合单价为62.97元/平方米;55.项目编号011201001003,项目名称墙面一般抹灰的综合单价为22.7元/平方米;56.项目编号011201001004,项目名称墙面一般抹灰的综合单价为27.84元/平方米;57.项目编号011204003002,项目名称块料墙面的综合单价为110.58元/平方米;58.项目编号040303001001,项目名称混凝土垫层的综合单价为644.07元/立方米;59.项目编号010501006001,项目名称素砼墩的综合单价为639.99元/立方米;60.项目编号040303002001,项目名称混凝土基础的综合单价为647.21元/立方米;61.项目编号01050700701,项目名称其他构件的综合单价为798.2元/立方米;62.项目编号010512008001,项目名称沟盖板、井盖板、井圈的综合单价为981.8元/立方米;63.项目编号040601006001,项目名称现浇混凝土池底的综合单价为690.36元/立方米;64.项目编号040601007001,项目名称现浇混凝土池壁(隔墙)的综合单价为751.63元/立方米;65.项目编号040601007002,项目名称现浇混凝土池壁(隔墙)的综合单价为764.31元/立方米;66.项目编号040601009001,项目名称现浇混凝土池梁的综合单价为737.1元/立方米;67.项目编号040601010001,项目名称现浇混凝土池盖板的综合单价为695.78元/立方米;68.项目编号010201001001,项目名称换填垫层的综合单价为357.44元/立方米;69.项目编号010201009001,项目名称深层搅拌桩的综合单价为52.68元/米;70.项目编号010201009002,项目名称深层搅拌桩的综合单价由为52.68元/米;71.项目编号010515001011,项目名称现浇构件钢筋综合单价为4948.63元/T;72.项目编号010515001012,项目名称现浇构件钢筋综合单价为4636.45元/T;73.项目编号010515001013,项目名称现浇构件钢筋综合单价为5311.86元/T;74.项目编号010516002001,项目名称预埋铁件综合单价为7659.46元/T;75.项目编号010606008001,项目名称钢梯的综合单价为10188.51元/T;76.项目编号010606008002,项目名称钢梯的综合单价为14700.57元/T;77.项目编号010902002003,项目名称屋面涂膜防水综合单价为76元/平方米;78.项目编号010903002001,项目名称墙面涂膜防水综合单价为141.82元/平方米;79.项目编号010904002004,项目名称楼(地)面涂膜防水综合单价为149.07元/平方米;80.项目编号011101001002,项目名称水泥砂浆楼地面综合单价为29.25元/平方米;81.项目编号011201001005,项目名称墙面一般抹灰综合单价为30.68元/平方米;82.项目编号011503001001,项目名称金属扶手、栏杆、栏板综合单价为233.39元/米。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149792.66元。
以上事实,还有本院的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原告以被告北滘土发中心违约为由要求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964475.95元是否成立。分析如下: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以及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结合本案,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进场施工,由于周边村民担心路面标高高于其自建房屋而导致雨水倒灌进房屋,要求变更路面标高而阻扰路面工程施工。从2017年10月18日起,原告、被告北滘土发中心及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多次开会商讨路面标高变更问题,直至2018年11月16日,被告北滘土发中心将路面标高变更为10厘米的施工设计图纸交给原告后才恢复路面工程及道路附属工程的施工。在上述一年多的停工期间内,从2018年4月起建筑材料价格大幅上涨,部分建筑材料涨幅甚至超过一倍。根据被告北滘土发中心提供的《市政道路改造工程施工总进度计划》,市政道路改造工程中的路面工程原计划在2018年3月10日前完工,道路附属工程在2018年5月20日前完工,如果没有村民阻止施工及变更设计的情况,在建筑材料大幅上涨前,路面工程已完工,道路附属工程亦已完成大部分。由于被告北滘土发中心未及时处理路面标高设计变更问题,造成案涉82个分部分项工程不能按期施工,拖延工期期间建筑材料大幅上涨,严重地增加了施工成本,远超合同签订时原告可预见的固有商业风险,因此被告北滘土发中心作为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其次,根据《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与《施工合同》之间的合同单价差额以及《竣工结算书》确定的工程量,案涉82个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造价差额总计为1515878.53元。除82个分部分项外,原告还主张分项目水泥稳定碎(砾)石的价差288101.38元,由于原告未对该项目的合同价差申请鉴定,无法确定该项目是否存在合同价差,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且该项目属于《施工合同》外后期新增项目,该项目单价是由原告与被告北滘土发中心后期协商确定,该项目单价应已考虑材料涨价因素,因此本院对该项目的价差不予确认。
本案中,村民阻止施工及路面标高设计变更增加了原告施工成本及施工工作量,且在停工期间建筑材料大幅上涨,亦超预期地增加了原告的施工成本,但假如不发生村民阻止施工及路面标高设计变更的事情,原告按原来的《市政道路改造工程施工总进度计划》进行施工,仍有部分施工工期在2018年4月(建筑材料开始大幅上涨的时间)后,原告仍需承担部分建筑材料涨价所带来的商业风险。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本院认为案涉82个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造价差额1515878.53元应由原告承担20%即303175.71元(1515878.53元×20%),被告北滘土发中心承担80%即1212702.82元(1515878.53元×80%)。
再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本案中,根据原告与被告北滘土发中心、北滘建设中心签订《三方协议书》的约定,原告同意被告北滘土发中心将《施工合同》的所有权利义务(包括本案纠纷在内的所有争议纠纷)一并转让给被告北滘建设中心,被告北滘土发中心退出《施工合同》,因此本案违约赔偿责任应由被告北滘建设中心代替被告北滘土发中心向原告履行,即被告北滘建设中心应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212702.82元,被告北滘土发中心不需再向原告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顺德**滘镇城建和水利工程建设中心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晟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212702.82元;
二、驳回原告广东晟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480.28元(原告已预交137064.76元,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减少诉讼请求数额17246318.97元,应退回114584.48元),由原告广东晟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496.06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滘镇城建和水利工程建设中心负担17984.22元;鉴定费149792.6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晟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9958.53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滘镇城建和水利工程建设中心负担119834.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何霈锋
人民陪审员  陈光兰
人民陪审员  杨桂妹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游瑞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