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晟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晟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板芙镇白溪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1民初3860号
原告:广东晟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万达广场写字楼1514-15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61496963E。
法定代表人:马胜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乐,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山市板芙镇***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板芙镇***G105国道旁,组织机构代码799338386。
原告广东晟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板芙镇***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原告广东晟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于本案当庭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晟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晟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74元(原告广东晟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为5087元,由原告广东晟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院多收取5087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广东晟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长  龚竹梅
审判员  叶迟玖
审判员  姚 班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