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晟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晟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606民初30209号
原告(反诉被告,以下以本诉地位列明):***,男,196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原告(反诉被告,以下以本诉地位列明):***,男,197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五灵乡三角山村9组。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孝义,广东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以下以本诉地位列明):广东晟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万达广场写字楼1514-15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61496963E。
法定代表人:马胜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文静,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珊珊,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高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彭家巷4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2197825J。
法定代表人:胡锷。
第三人:南方医科大学顺德医院(佛山市顺德区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办事处荔村村委会甲子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6064560886379。
法定代表人:沈洁。
原告***、***诉被告广东晟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丰公司)、湖南高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岭公司)、第三人南方医科大学顺德医院(以下简称:顺德医院)以及被告晟丰公司反诉原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月12日、2021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庭审原告***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孝义,被告晟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文静、严珊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岭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庭审原告***、***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孝义,被告晟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文静、严珊珊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高岭公司、顺德医院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两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质保金141687.76元及利息1688元(利息以141687.7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计算从2020年7月1日起至清偿日止,暂时计至2020年10月22日,共113天);2、判决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两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9)粤0606民初15880号民事判决书、经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20年3月19日作出民事裁定书准许两原告撤回上诉。在一审判决后,两原告与被告就工程款结算另行达成协议,工程款总额确定为5935800元+1078588元+30000元=7017388元,已支付6875700.24元,欠付141687.76元,即(2%)的质保金;根据2020年1月16日《协议书》约定,余下质保金应予2020年6月30日支付给两原告班组,但至今未付。原告特此起诉,请依法判决。
被告晟丰公司辩称,确实还有一部分质保金没有支付,原因是原告承接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关于质保金的数额,被告方认为应当是140887.76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晟丰公司提起反诉,反诉请求:1、判令被两被反诉人赔偿因工程质量问题给反诉人造成的维修费损失人民币1002939.5元,并自反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利率向反诉人支付利息损失。2、请求判令第一项金额从反诉人尚未支付给两被反诉人的质保金中直接扣减,不足扣减时,由两被反诉人支付给反诉人。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反诉人承担。
反诉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22日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签订《油漆班施工队长管理目标责任书(劳务分包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被反诉人***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承包反诉人佛山市顺德区第一人民医院易地新建项目装修工程的油漆工程(以下简称“油漆工程”),工程范围包括工程清单及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天花、扇灰乳胶漆工程,在质保期内,各道工序质量不合格,被反诉人***应当负责无偿整改返工,直至达到质量要求,否则反诉人有权拒付相应工程款并追究违约责任。然而油漆工程完工后,在质保期内被反诉人负责施工的150297平方米的油漆面因未按施工图施工发生表面剥花、掉粉、疙瘩等情形,反诉人多次通过微信、电话、律师函等方式与被反诉人***联系,要求被反诉人***尽快对出现质量问题的地方进行维修返工,但被反诉人***均置之不理,为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反诉人只能另行安排专业维修队伍对质量问题进行维修,并支出维修费用人民币526039.5元。2016年5月23日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签订《泥水班施工队长管理目标责任书(劳务分包合同)》,约定被反诉人***班组承接反诉人佛山市顺德区第一人民医院易地新建项目室内装修工程泥水工程(以下简称“泥水工程”),工程范围包括工程清单及施工图纸范围内的隔墙砌筑、墙面水泥砂浆批荡、地面水泥砂浆找平、墙地面砖铺装、卫生间沉箱砌筑、墙地面防水施工等泥水工程,在质保期内,各道工序质量不合格,被反诉人***应当负责无偿整改返工,直至达到质量要求,否则反诉人有权拒付相应工程款并追究违约责任。然而泥水工程完工后出现质量缺陷,被反诉人***负责的5、6、7号楼卫生间因沉箱内防水砂浆、架空砖墩施工不慎将沉箱内二次排水管堵塞导致沉箱积水且沉箱内积水上返至地面以上墙体导致墙体发霉发黄。反诉人多次通过微信、电话、多次发出律师函等方式联系要求被反诉人***尽快对出现质量问题的地方进行维修返工,但被反诉人***均置之不理,为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反诉人只能另行安排专业维修队伍进行维修,并支出维修费用人民币476900元。虽两被反诉人承包的工程合同是分开签署的,但两被反诉人是合伙关系,案涉油漆工程及泥水工程是由两被反诉人共同施工完成的,两被反诉人应当对维修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除上述维修费损失外,由于两被反诉人施工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且怠于履行维修义务,导致业主方至今未与反诉人结算工程款,给反诉人的正常经营造成的巨大的影响,待工程款结算完成后,反诉人将另案提起诉讼,追究两被反诉人给反诉人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综上所述,因两被反诉人的违约行为给反诉人造成重大损失,理应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予以赔偿,并要求从反诉人尚未支付给两被反诉人的质保金中直接扣减,不足扣减时由两被反诉人支付给反诉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反诉人提出上述反诉请求,望判如所请。
原告针对反诉请求答辩如下,一、关于原被告之间2016年3月22日(***)《劳务分包合同》、2016年5月23日(***)《泥水班施工队长管理目标责任书(劳务分包合同)》的纠纷,答辩人已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起诉,案号(2019)粤0606民初15880号,并于2019年9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书,答辩人上诉,二审案号(2019)粤06民终14061号,二审期间双方达成二审和解协议,被答辩人同意按***主张593.58万元付款,累计支付507.567万元,应付90万元。被答辩人同意按***主张1078588元结算,已支付93.4万元,应付144588元+30000元奖励金,答辩人撤诉;被答辩人按二审协议履行,支付了总工程款98%,余款2%质保金至今未付;本案的本诉即答辩人起诉被答辩人的金额即为2%质保金,依据2020年1月16日《协议书》。二、根据(2019)粤0606民初15880号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可知,答辩人起诉的工程款本身就包含了原两份劳务分包合同款及维修款,不存在答辩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情况,且维修工程是在原合同承包工程在2017年12月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进行的,不是免费维修而是付费维修的事实,证明是交付使用后产生损坏,需要答辩人另行维修,原合同约定的质保期2年即2019年12月31日到期,被答辩人本应于到期后全额支付余下2%的质保金给答辩人,但被答辩人拒不支付,答辩人不得已起诉被答辩人支付。三、被答辩人本案反诉的所谓维修工程款均是2017年12月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由于使用及材料等原因,造成的并不属双方合同约定的维修范围;且在人民医院内部装饰装修工程有5-6个班组在施工,被答辩人亦不能证明其2020年进行的维修是因答辩人的施工质量造成的,是答辩人的施工范围。四、根据答辩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可以反映,被答辩人只是借口需要维修而不予支付2%质保金,在答辩人要求被答辩人去现场确认需要答辩人维修的具体项目时,被答辩人并未到场确认。五、人民医院内装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原因之一是材料质量问题,不属于答辩人施工质量维修范围。综上,被答辩人为了不支付答辩人质保金而提起本案诉讼,意图混淆事实,将已验收交付使用且已过质保期及不属答辩人维修施工范围的维修施工费向答辩人索赔,无事实证据支持,应当予以驳回。
本院向被告高岭公司、第三人顺德医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但被告高岭公司、第三人顺德医院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岭公司、第三人顺德医院在诉讼过程中均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2016年3月22日原告***与被告晟丰公司签订《油漆班施工队长管理目标责任书(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如下内容:工程名称为佛山市顺德区第一人民医院易地新建项目室内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有增加或减少部分,须经双方共同协商确认单价签字后生效;如原告***在施工过程中积极配合被告,保证足够的人力、材料投入,按照被告晟丰公司要求的时间节点及进度顺利完成施工,被告晟丰公司将按照实际施工工程量给予1元/㎡的奖励,该款项在原告***工程完工,双方验收及确认工程量后支付;工程全部完工,经被告晟丰公司验收合格后,双方办理好人工结算手续后7天内支付工程造价的90%,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结算经有关部门(业主、监理等相关部门)审核后一个月内支付至本合同价款的97%,留3%作为保修金分两次支付,第一年付一半,保修期满无息付清余款(保修期按照中标单位与招标单位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规定);双方合同签订后,原告***应向被告交纳30000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工程完成验收后,保证金无息退还,若施工工程中,由于原告***自身原因中途退场或存在劳资纠纷问题,被告有权不退还保证金;(2)2016年5月3日原告***与被告晟丰公司签订《木工班施工队长管理目标责任书(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如下内容:工程名称为佛山市顺德区第一人民医院易地新建项目室内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有增加或减少部分,须经双方共同协商确认单价签字后生效;工程全部完工,经被告验收合格后,双方办理好人工结算手续后7天内支付工程造价的85%,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结算经有关部门(业主、监理等相关部门)审核后一个月内支付至本合同价款的95%,留5%作为保修金分两次支付,第一年付一半,保修期满无息付清余款(保修期按照中标单位与招标单位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规定);双方合同签订后,原告***应向被告晟丰公司交纳5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工程完成验收后,保证金无息退还,若施工工程中,由于原告***自身原因中途退场或存在劳资纠纷问题,被告晟丰公司有权不退还保证金;(3)2016年5月23日原告***与被告晟丰公司签订《泥水班施工队长管理目标责任书(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如下内容:工程名称为佛山市顺德区第一人民医院易地新建项目室内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有增加或减少部分,须经双方共同协商确认单价签字后生效;工程全部完工,经被告晟丰公司验收合格后,双方办理好人工结算手续后7天内支付至工程造价的85%,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结算经有关部门(业主、监理等相关部门)审核后一个月内支付至本合同价款的95%,留5%作为保修金分两次支付,第一年付一半,保修期满无息付清余款(保修期按照中标单位与招标单位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规定);双方合同签订后,原告***应向被告交纳5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工程完成验收后,保证金无息退还,若施工过程中,由于原告***自身原因中途退场或存在劳资纠纷问题,被告晟丰公司有权不退还保证金;(4)2019年1月9日、2019年1月25日,两原告分别与被告晟丰公司进行了工程结算,并制作工程量汇总表,列明了两原告班组的施工范围;(5)2019年9月24日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0606民初1588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案涉三份劳务分包合同均为无效合同,且根据两原告及被告晟丰公司的陈述,案涉装修工程已经验收及实际使用,故两原告参照合同约定要求支付工程价款6593878.12元,本院应予支持”,该民事判决书现已生效;(6)2019年6月24日被告晟丰公司向***邮寄《律师函》,函中内容显示被告晟丰公司认为“5、6、7号楼卫生间防水出现质量缺陷……需对以上出现质量问题的地方进行维修返工……在收悉本函后不迟于2019年6月25日前对工程发生的质量缺陷进行维修”;2019年7月29日被告晟丰公司向***邮寄《律师函》,函中内容显示被告晟丰公司认为“在质保期内发生墙面发霉事宜……在收悉本函后不迟于2019年8月5日前在质保期内对本工程发生的质量缺陷进行维修”;(7)2020年1月16日两被告作为甲方与“顺德区新人民医院内装各班组”作为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甲方在2020年春节前支付乙方各班组工人总工资的98%,预留2%作为保质金在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甲方于2020年春节后组织检查整改,各班组在自己维修范围内无偿配合施工,超出班组维修范围甲方支付乙方工资配合施工,如乙方不予配合甲方进行整改,甲方有权从不配合施工之班组的2%保质金中扣除本班组产生的人工费”、“2020年6月30日未完成整改工作的,而乙方已积极配合,属于甲方材料等各种原因的,甲方也要按期于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乙方2%的保质金”,甲方代表处“李某(字迹潦草无法识别)”、“丁度菁”签名;(8)2020年4月29日被告晟丰公司再次分别向***、***邮寄《律师函》,函件内容与前述《律师函》一致,要求两原告在2020年5月10日前对本工程发生的质量缺陷进行维修,邮寄情况显示***邮件已签收,***邮件被退件;(9)2020年5月4日至6月18日两原告与被告晟丰公司相关人员对整改问题进行微信沟通,显示以下内容:①5月4日原告要求被告晟丰公司项目经理到现场查看,确定晟丰公司所称存在的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责任划分。晟丰公司表示现场由管理人员对接,让原告直接到现场进行维修。原告回复“如果你方强行要求我方维修,我方就请第三方鉴定公司来确定是哪方的问题”。晟丰公司人员表示同意找个时间到项目上检查一下;②5月6日、5月10日原告与晟丰公司协商到项目现场检查的时间,晟丰公司未予确定答复;③5月16日晟丰公司人员告知原告“昨天到现场去看了,有些防水问题确实是施工工艺的事!我希望你们也派人协助解决下,如果是总包单位的事(或者是我们材料质量的事)你们也可以拍个照留好证据……昨天太赶时间了就没有通知你”,原告回复“大家不一起去,我们是不会去维修,材料质量有没有问题你们知道的……大家一起去,先把责任找出来,才能维修”、“公司材料有问题……另外班组问题……总包单位问题……另外单位或班组破坏……也要强迫我们去维修吗”、“不一起去,光我们去有用吗?到时候你们讲还是我们责任”;④5月18日晟丰公司人员向原告发送图片以证明原告施工存在问题,原告在微信中回复图片为一、二号楼的图片,并非原告施工范围;⑤庭审中双方确认6月5日到过现场进行检查,对于质量问题的成因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当日原告在微信中回复晟丰公司其所指出的质量问题并非原告施工范围;(10)被告晟丰公司向本院申请对案涉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进行鉴定,并确定造成质量问题的原因是施工工艺还是施工材料导致的,本院经摇珠选定广东保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进行上述鉴定。2021年3月13日广东保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关于鉴定范围的问题进行说明“由于油漆工程施工时间距今已过去四年多,且建筑物投入使用多年,其施工完成时的原始状态已不复存在,现时不具备鉴定条件”、“泥水工程部分……鉴定申请方提出对泥水工程中的卫生间沉箱二次排水和相邻墙体出现渗水有质量问题……涉案建筑且在承包范围内的卫生间和相邻墙部体,同时是未经维修过的部分”,同时要求补充提交相关施工资料及涉案建筑中卫生间部分未曾进行过维修的清单以确定鉴定标的;在鉴定过程中多次对鉴定标的进行反复确认,2021年8月17日晟丰公司书面向本院确认经其现场核实已无未维修的洗手间,目前无可供鉴定的标的,被告晟丰公司撤回上述鉴定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原告是否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两被告是否应向原告支付质保金。围绕上述争议焦点分析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一、原告是否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原告与被告晟丰公司在《协议书》中对质保金和维修责任进行了再次的约定,双方应按协议内容进行履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经书面催告后承包人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产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工程产生质量缺陷的原因相对复杂,如工程产生质量缺陷,承发包双方首先应进行协商,确认存在的问题,如无法达成一致,应共同邀请第三方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调查,确定原因和责任。质量缺陷的原因和责任确定后,双方应共同确定是否应从质保金中扣除费用。费用超出质保金金额的,发包人还可以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索赔。但如果是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应由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案涉工程质量缺陷的原因和责任如何确定,试分析如下:①对于***的油漆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为扇灰乳胶漆工程,施工内容中并未包含墙面防水处理。对于刷乳胶漆前必须要做防水处理的卫生间墙面是否已做了防水处理被告晟丰公司并未说明。被告晟丰公司对油漆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现象反馈,多为墙面发霉、起鼓等情形,乳胶漆墙面发霉的成因客观上包含了渗漏、潮湿的可能性,无法排除与其他工程施工及防水材料等问题的关联性。②对于***的泥水工程,被告晟丰公司主诉为“5-7号楼190间厕所全部存在二次排水管堵塞导致沉箱积水”,但从双方举证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被告晟丰公司发送的积水问题图片、视频,原告方否认为其施工范围。从第三人提交的整改照片中涉及***施工范围的“厕所施工照片(6号楼)”中,图片文字描述部分为“保护性拆除”、“颗粒回填”、“防水”,并未有体现二次排水管堵塞导致沉箱积水的内容。③从《协议书》的约定中显示对质量问题是否因材料原因所导致,亦是支付质保金需要确定的事实,原被告双方对质量问题的成因一直存在争议,双方曾到现场进行检查,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亦未保留当日检查的现场情况相关材料。④经被告晟丰公司申请,本院委托广东保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对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及造成质量问题的原因进行鉴定,经现场勘察及反复函往磋商后,最终因缺失鉴定标的而撤回司法鉴定申请。综上,被告晟丰公司反诉主张案涉工程因原告施工原因导致出现质量问题,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在双方对质量问题的成因产生争议的前提下,既未保留现场检查的证据,亦未能提供鉴定的标的,导致现有证据无法查清出现质量问题的成因,无法排除是否因其他工程施工造成的影响与材料问题导致的原因,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被告晟丰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于被告晟丰公司主张两原告承担质量修复费用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二、两被告是否应向原告支付质保金
质保金是从应付工程款中预留的资金,属于承包人工程款的一部分,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缺陷进行维修。在(2019)粤0606民初15880号生效民事判决书中已经判定被告晟丰公司应向两原告给付工程款,双方在《协议书》中对于质保金的给付约定为“甲方在2020年春节前支付乙方各班组工人总工资的98%,预留2%作为保质金在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2020年6月30日未完成整改工作的,而乙方已积极配合,属于甲方材料等各种原因的,甲方也要按期于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乙方2%的保质金”,从双方庭审举证及陈述显示,在被告晟丰公司提出维修要求的时候,原告并未回避,而是提出要对质量问题进行定责后再进行维修,确定是否材料等各种原因导致的质量问题,与《协议书》中的约定相符,不能以原告未进行实际维修即认为不配合。上述工程已经交付并使用,实际脱离了两原告的控制,在双方对质量产生原因存在争议的时候,被告晟丰公司未固定证据即进行修复,导致确定成因的证据缺失,无法以此归责于两原告。被告晟丰公司对拒绝给付质保金的抗辩,未能达到证明标准,两原告请求按《协议书》约定的期限给付质保金及逾期支付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质保金的数额,(2019)粤0606民初15880号生效民事判决书中并未支持奖励款30000元,故质保金仍应按实际工程价款计算,即为(5935800元+1078588元)×2%=140287.76元。
另,被告晟丰公司对《协议书》予以确认,本院确认晟丰公司为《协议书》的相对方,引上所述,被告晟丰公司应向原告承担给付质保金的责任;对于《协议书》中列明的被告高岭公司,并未有被告高岭公司的盖章确认,亦未能辨明在《协议书》上签名的李某为高岭公司授权签约的代理人,故对于原告请求被告高岭公司承担付款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晟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款项140287.76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实欠金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广东晟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1583.76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83.76元,被告广东晟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00元;本案反诉受理费6913.22元,由被告广东晟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严 婧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陈建豪
黄尧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