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晟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晟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971执29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晟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万达广场写字楼1514-15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61496963E。
法定代表人:马胜书。
委托代理人:路文静,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严珊珊,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2年0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市。
申请执行人广东晟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0)粤1971民初1865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代偿本息510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75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二)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所属辖区居委会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对查明的财产,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3100********;于2022年1月26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位于江津区××街××幢××号的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渝(2017)江津区不动产权第0××3号],查封期限为三年,由于该房产已抵押,且本案为轮候查封,故本案暂无法处理,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应及时向首封法院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行案号:(2020)渝01169执保155号]进行债权申报,否则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于2022年2月23日档案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渝A8××**的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由于该车辆下落不明,故本案暂无法处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粤SX××**的车辆,由于达到报废标准,未能档案查封,且该车下落不明,故本案暂无法处理。除上述已处理的被执行人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涉及到被执行人财产查封、冻结的情况,如需续封续冻的,申请人必须在查封冻结到期的一个月前向本院申请续封,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封续冻的法律后果。(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对其限制消费。
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由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1971执292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抒 航
审判员 曹  单
审判员 司徒卓鹏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 洁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