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环亚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广州市旭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民申1023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州环亚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科学城科林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捷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捷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东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广州市旭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经济开发区东区街宏明路40号铺。 法定代表人:许东,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广州环亚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东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东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1民终70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环亚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旭东公司不能举证证明本案有争议的增加部分属于合同外增加工程,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我方已逐项指出《工程评估报告》中“有争议的增加部分的项目”均属于合同范围内项目、或者现场没有、或者非旭东公司施工的项目,并聘请专家出具专业报告予以说明,二审法院却不予采纳。即使旭东公司坚持存在合同外增加的工程量,也仅主张增加的工程量为3165189.02元,二审判决却确定合同外增加工程量为3483355.64元,***公司认可的3165189.02元还多318166.62元,并判决双方各承担3483355.64元的一半,处理不当。(二)一审判决已查***公司未施工、施工未完成的项目金额为591913.53元及602323元,二审判决不支持我方扣除该数额的请求,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三)旭东公司在一审过程中提出增加支付质量保证金555939.4元,但在一审法院明确告知“由于原告增加的诉讼请求是超出原诉讼请求范围的,原告增加的诉讼请求可另寻法律途径解决”,旭东公司也明确表示清楚,二审中旭东公司并无提出支付质量保证金的诉讼请求,但二审法院以“由于环亚公司已使用涉案物业多年,保修期已届满,且双方的质量纠纷已在另案解决”为由,直接判决我方支付本案工程质量保证金,剥夺我方的辩论权和上诉权,超出诉讼请求的范围。二审判决处理不当,请求对本案立案再审。 被申请人旭东公司答辩称,(一)二审法院根据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工程评估报告》,结合双方确认并**的工程图纸、施工合同等一系列原始资料判定双方对合同外增加工程量各承担一半责任。该项判决已明显偏向环亚公司,但为了减少诉累,我方并未提出再审请求,双方也均已按生效判决执行,环亚公司无偿占有了我方建造的1741677.82元工程。(二)承包合同约定工程范围内我方未施工的工程量从未纳入到评估计量中,在最终确定的《工程评估报告》里也不包含相应工程费用,环亚公司再次以此作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当。(三)案涉工程保修金已在关联案件中解决,该保修金已作为维修款项一并全部判给了环亚公司。依据该生效判决我方已将该保修金作为***的一部分与环亚公司结清,环亚公司以此为由申请再审不能成立。请求驳回环亚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从环亚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看,本案争议焦点为如何确认旭东公司在施工中增加的合同外工程量,以及环亚公司应否***公司支付质量保修金。 根据查明的事实,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图纸和投标书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当投标书与图纸发生矛盾时,以图纸为准。一审法院委托广东筑正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筑正公司)对旭东公司完成的工程造价和质量维修问题进行评估,从双方当事人向筑正公司提交的工程资料看,旭东公司提供的图纸由双方当事人**,环亚公司提供的图纸只有单方**,且不能证明该图纸已经作为合同附件送达给旭东公司,故环亚公司提供的图纸不足以证明争议部分工程属于合同内工程范围,评估机构以旭东公司提供的图纸确定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量,具有合理性。在另一方面,合同约定施工中发包人若需变更原工程设计,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而旭东公司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变更工程价款履行了上述程序。因此,二审判决认为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均未能证明《工程评估报告》中有争议的增加部分费用内容是否属于合同外的增加工程。鉴于该部分工程确已完成,工程造价为3483355.6元,占无争议部分工程造价的55%,二审判决根据公平原则,酌定环亚公司与旭东公司各承担一半责任,即由环亚公司***公司支付合同外增加工程款1741677.82元,处理恰当。旭东公司虽然在二审中同意将评估报告中“有争议的增加工程”中420354.61元纳入合同内工程造价,但仍然要求确认余下的3165189.02元为合同外增加工程的造价,对此,二审判决仅认定合同外增加工程造价为1741677.82元,没有超出旭东公司的主张。 对于环亚公司认为旭东公司没有施工及施工未完成的项目应扣除相应工程造价的问题。由于筑正公司仅对旭东公司已经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评估,旭东公司没有施工或施工未完成的项目均未纳入评估范围,故上述项目的工程造价无需扣除。一、二审判决并未认定旭东公司未施工、施工未完成的项目金额为591913.53元及602323元,而是如实记载了环亚公司请求扣除上述造价的陈述,并根据案件事实不予支持,处理正确。 旭东公司在一审的诉讼请求包括请求环亚公司支付质量保修金555939.4元,虽然一审法院告知旭东公司该诉请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公司并未撤销该诉请,并因一审未予支持而在上诉时再次主张。涉案工程虽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但根据环亚公司在一审中的自认,环亚公司至迟于2013年春节过后开始使用涉案工程,至二审诉讼时已经使用多年,保修期已届满,且双方就涉案工程的质量纠纷已在另案解决,故二审判决判令环亚公司***公司支付质量保修金,处理恰当,没有超出旭东公司的诉请范围。 综上,环亚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州环亚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强 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 **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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