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旭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环亚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市旭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环亚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12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5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广州市旭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许东,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春,女,汉族,1985年10月2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金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环亚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国,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8年10月18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东公司)、广州环亚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亚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2011)穗萝法民三初字第4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旭东公司与环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审法院对证据采信不当,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2011)穗萝法民三初字第49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黄嵩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月××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