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于超、广东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0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湖北省松滋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萝岗区。
法定代表人:许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住江西省南康市。
委托代理人:陈敬,广东天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萝法民一初字第1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上诉认为:被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其与上诉人***的医疗费用纠纷与上诉人广东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关联,被上诉人把广东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起诉对象与事实不符,故请求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撤销原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作为被告之一的上诉人广东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州市萝岗区东区街宏明路40号铺,即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沙向红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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