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环亚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广州市旭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1民终70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环亚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胡兴国,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礼堂、李碧奇,均系广东捷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广州市旭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许东,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春,女,198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强,广东金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环亚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亚公司)、广东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东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4)穗萝法民三重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环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礼堂、李碧奇、旭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许东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环亚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一审判决第二项为旭东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环亚公司支付延误工期违约金1354305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旭东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审理查明,根据双方于2011年1月18日签订的《广州环亚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科学城二期工业厂房及研发中心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旭东公司于2011年2月10日进场施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111天,应当于2011年5月31日竣工。但旭东公司却在工程尚未完成的情况下,竟然因纠纷于2011年8月15日擅自退场,撤离设备,不办理交接手续,经环亚公司多次催告仍然不复工完成剩下工程。环亚公司为了减少损失,不得不将旭东公司未施工、施工未完成的工程再发包并与恒晟集团有限公司分别于2011年8月26日、10月9日、10月29日签订了三份《广州环亚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科学城二期工业厂房及研发中心装修工程施工协议书》,约定工程最后必须于2011年11月15日完成,从2011年8月15日起计为91日。一审判决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免除旭东公司未施工、施工未完成的剩余工程并由恒晟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三个月91天的延误日期。旭东公司实际延误工期166天为5.5个月,按广州市房管部门对萝岗厂房月租金指导价13元一平方米计算:13元×整栋大楼建筑面积26712平方米×5.5月=1909908元。环亚公司在一审中向旭东公司主张1354305元延误工期违约金,既有事实依据,也有法律依据。一审酌情确认旭东公司应支付环亚公司违约金600000元,显失公平。
针对环亚公司的上诉,旭东公司辩称:一、对于环亚公司上诉要求支付延误工期违约金130余万元,旭东公司不予认可,环亚公司的事实与理由不成立,旭东公司不存在延误工期的问题。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对工期有多次调整,之所以进行调整是因为环亚公司自身不能按照约定交付施工场地,有其他施工人前道施工工序未完成,影响了旭东公司负责的装修工程的进程,在此情况下,双方多次对涉案工程的工期进行调整,加之涉案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环亚公司在原招投标范围之外强行要求旭东公司进行额外的施工,原定工期已经失去相应的约束效力,环亚公司主张旭东公司有延误工期的违约事实的前提不存在,其上诉主张旭东公司延误工期75天与事实不符。二、环亚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数额旭东公司不予认可,退一步讲,即使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旭东公司存在延误工期的情况,请求法院依照公平原则对环亚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数额进行调低。即使按照环亚公司的主张,考虑到旭东公司装修的实际房屋和面积,环亚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数额也不成立。环亚公司以整个大楼面积26712平方米主张索赔,旭东公司实际装修了环亚公司5649.12平方米的建筑,包括一、二楼的全部和五楼的部分,谈不上旭东公司要对整个大楼承担租金损失的责任。
旭东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三项,驳回环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判令环亚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和鉴定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对于一审作出的《工程评估报告》中对“已完工需整改维修修复部分”审核的维修费用1151030.45元,旭东公司已多次提出意见,旭东公司坚持重审一审中提出的此类意见。二、证据表明,案涉工程实际开工日期为2011年3月10日而非2月10日。一审判决仍以2月10日作为开工日期明显不当,二审应予纠正。三、因施工现场存在大量的交叉作业,施工场地未能及时移交,环亚公司修改图纸、确定大堂方案滞后导致工期需要延后,案涉工程并不存在因旭东公司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因此各方根据实际情况,对完工日期也进行了延后修改,重审一审判决仍按照原合同约定工期认定旭东公司违约,判令旭东公司向环亚公司支付延误工期违约金明显不当。四、环亚公司并未证明因所谓工期延误给其造成任何实际损失,自然不应给予其赔偿。即使旭东公司要担责,判决赔偿60万元也明显过高,二审法院应据实撤销或减少此赔偿数额。五、案涉工程完工后虽未进行竣工验收,但早已被环亚公司自行控制使用,依法应当视为合格。此情况下判决双方解约,并要求旭东公司赔偿环亚公司维修费用损失1151030.45元既于法不合、也与双方合同约定不符。
针对旭东公司的上诉,环亚公司辩称:一审判决关于旭东公司未能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存在延误工期、质量不合格违约责任的认定,事实清楚,但判决旭东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不足,应予纠正。一审查明旭东公司于2011年2月10日进场施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111天,应当于2011年5月31日竣工。但旭东公司却在工程尚未完成的情况下于2011年8月15日擅自退场,迫使环亚公司不得不再发包,并与新的承包人恒晟集团有限公司约定必须于2011年11月15日完成。故此,旭东公司延误工期时间应当从2011年6月1日起算至2011年11月15日为168日历天,而不是至2011年8月15日的75日历天。旭东公司实际延误工期168天为5.5个月,按广州市房管部门对萝岗厂房月租金指导价13元一平方米计算:13元×大楼建筑面积26712平方米×5.5月=1909908元。环亚公司在一审中向旭东公司主张1354305元延误工期违约金,既有事实依据,也有法律依据。但一审酌情确定旭东公司应支付延误工期违约金600000元,显失公平。旭东公司在案涉工程中存在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依法应当赔偿环亚公司的经过筑正公司评估确定的115.1030万元维修费损失。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旭东公司的上诉请求。
环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解除《广州环亚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科学城二期工业厂房及研发中心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2.旭东公司向环亚公司支付从2011年6月1日起至实际竣工日期的违约金2788000元(按竣工日期每延误一天,支付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二计算至实际竣工之日止,暂计至2011年12月22日)。3.旭东公司向环亚公司赔偿损失2542335.18元,其中包括:(1)属于旭东公司的项目但没有完工而转包给他人的工程价款是570859.09元;(2)属于旭东公司的项目而存在质量问题而需要整改所产生的费用1379562.58元;(3)属于旭东公司的项目但未施工的该部分所产生的费用是591913.51元。4.本案的诉讼费和鉴定费由旭东公司承担。诉讼中,环亚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解除《广州环亚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科学城二期工业厂房及研发中心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2.旭东公司向环亚公司支付从2011年6月1日至2011年11月15日的违约金2284800元,(每日按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二计算)。3.要求旭东公司赔偿因质量问题需整改重作的装修工程项目费用1379563元。环亚公司进一步明确:第二项诉讼请求如果按照合同约定的总金额的千分之二计算违约金2284800元,但根据省高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主动调整为按实际损失的130%计算。环亚公司的实际损失是1041772.68元,因此违约金为1041772.68×130%=1354305元。该损失是因为涉案工程的整栋大楼准备于2011年8月18日竣工完毕,但旭东公司在尚未完工的情况下于2011年8月12日退场,环亚公司分别于2011年8月26日、2011年10月9日、2011年10月29日将未做部分及未做完部分分为三部分转包给案外人恒晟集团公司,合同约定该公司对最后部分工程于2011年11月15日完工,故延期时间至2011年11月15日共3个月,按广州市房管局对萝岗厂房租金的指导价13元/平方米×整栋大楼26712.12平方米×3个月得出实际损失。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0年11月,环亚公司将“广州科学城工业厂房及开发中心装修工程”项目公开招标,旭东公司以6999569.43元的投标价中标。2011年1月18日,环亚公司(发包人)与旭东公司(承包人)签订了《广州环亚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科学城二期工业厂房及研发中心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旭东公司承包环亚公司位于广州科学城的二期工业厂房及研发中心装修工程及水电安装工程,工程占地面积为12502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26712.12平方米。承包范围:按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内容、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招标答疑纪要、环亚装修部位详细说明、环亚装修工程材料表和样品图片集,承包本工程招标范围内的工作。开工日期为2011年2月10日,竣工日期为2011年5月31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11天。承包方式:包报建、包工期、包安装、包质量、包安全、包验收、包开发票、包培训、包工包料,包合同总价。合同价款(包括费、税等大包干)6800000元。若因承包人对发包人的图纸、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招标答疑纪要、环亚装修部位详细说明、环亚装修工程材料表和样品图片理解不到位,而在标书报价中有工程项目遗漏的,由承包人承担漏报责任,发包人不再追加合同价款。
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1规定,开工及延期开工: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在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在48小时内答复承包人,逾期,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或者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顺延。
第13条规定工期延误。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不可抗力;(6)专用条款约定或者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其他情况。承包人在以上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第14条规定,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否则承担违约责任。15条工程质量:工程质量应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造成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第41条规定,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和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1条,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程序。图纸、投标书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当投标书与图纸发生矛盾时,应以图纸为准。
第16.1条规定,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成工程量报告的时间,自开工之日起每周及每月25日报告已完成工程量状况。承包人必须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供其完成工程量的计量支付汇总报表和相应的分项工程量支付报表。完成的全部分项工程数量均需有监理工程师的签认手续,计算依据各相关的质量合格证明资料,需通过测量确认数量的必须附有完整的测量资料且有监理工程师的签认。…监理工程师审核后送交发包单位进行复审。
第21.2条规定,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竣工日期每延误一天,则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二的罚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所付款项中扣除。
双方还约定,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资料之日起计算为1年,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工程结算总价款的5%。
2011年5月10日,环亚公司与旭东公司双方签订《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对付款方式达成如下规定:1.第一期形象进度款的支付按原合同执行,环亚公司已于2011年3月31日支付688806.10元给旭东公司。2.第二期形象进度款的支付按原合同执行,金额为611193.90元。3.五层装修工程施工内容全部完成后,甲方支付第三期形象进度款2460000元的80%,支付金额1968000元。基本要求:包括五层的水电安装及需要装修的各部位和与之相关联的全部项目全部竣工,且符合质量要求。4.其他楼层和部位装修工程施工内容全部完成后,甲方支付第四期形象进度款1000000元的80%,支付金额800000元,基本要求:包括其他楼层和部位的水电安装及需要装修的各部位和与之相关联的全部项目全部竣工,且符合质量要求。5.大堂装修工程施工内容全部完成后,甲方支付第五期形象进度款1760000元的80%,1408000元,基本要求:包括大堂装修的水电安装及需要装修的各部位和与之相关联的全部项目全部竣工,且符合质量要求。6.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付至工程总价款的95%,即最后一次支付形象进度款984000元。7.余下工程总价款的5%为质量保证金,待工程质保期满后支付。质量保证金金额340000元。
合同签订后,旭东公司于2011年2月10日向环亚公司提交了2011年2月10日开工申请报告,载明水通、电通、路通已具备开工条件,主要材料、施工机械已全部进场。并于同日进场,广州永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称监理公司)也在现场监理施工。由于增加五层环氧地坪漆垫层,2011年2月11日,旭东公司与环亚公司办理了工程量现场签证。2011年3月25日,旭东公司向环亚公司提交《请款报告》,并向监理公司提交《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申请工程进度款688806.10元。2011年3月31日,监理公司向环亚公司出具《工程款支付保证书》,审核同意支付工程款688806.10元,并要求环亚公司按照合同规定及时付款。同日,环亚公司向旭东公司支付工程项目编号003的工程进度款488806.10元,支付工程项目编号004的工程进度款200000元,合计688806.10元。
2011年4月至7月期间,监理公司就装修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问题多次向旭东公司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其中,2011年5月28日,环亚公司、旭东公司及监理公司就大堂装修施工相关事宜召开专题会议,并制作《专题会议纪要》,明确大堂施工方案,要求7月7日前完成大堂所有的施工任务。
2011年6月16日,环亚公司与旭东公司双方签订《广州环亚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科学城二期工业厂房及研发中心新增电缆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旭东公司承包环亚公司位于广州科学城的二期工业厂房及研发中心新增电缆工程,开工日期为2011年6月20日,竣工日期为2011年6月30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1天。承包方式:包工期、包安装、包质量、包安全、包检测、包验收、包开发票、包工包料,包合同总价。合同价款475000元。旭东公司的电缆及其他材料全部到位后,环亚公司支付合同总价款6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余下的40%工程款。
2011年3月至8月环亚公司支付旭东公司进度款合计5011000元。其中于2011年3月31日,支付工程项目编号003的工程进度款488806.10元,支付工程项目编号004的工程进度款200000元;于2011年5月10日,支付工程项目编号001的工程进度款400000元,支付工程项目编号002的工程进度款211193.90元;2011年6月10日支付工程项目编号001的工程进度款499000元,支付工程项目编号002工程进度款499000元,支付工程项目编号003的工程进度款499000元,支付工程项目编号004的工程进度款471000元;于2011年7月13日支付工程项目编号001的工程进度款480000元;于2011年7月14日支付工程项目编号002的工程进度款120000元;于2011年8月8日支付工程项目编号001的工程进度款490000元,支付工程项目编号002的工程进度款218000元;于2011年7月18日支付“新增电缆工程”工程项目编号003的工程进度款285000元;于2011年8月9日支付工程项目编号003的工程进度款150000元。
旭东公司完成部分工程施工以后,因双方发生争执于2011年8月15日退场,撤离大部分设备,未办理交接手续。2011年8月22日,环亚公司及监理公司向旭东公司发出《通知》,表明由于旭东公司在监理和业主多次催促下,仍然表示不愿意完成剩下工程内容,要求旭东公司在2011年8月24日前作出答复,并要求旭东公司承诺应于2011年9月3日完成工程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内容,否则,将于2011年8月25日另行发包,所发生费用从工程价款中扣除。随该通知列明未施工或未完成施工的内容、竣工验收必须做好的工作、在竣工验收后继续完成施工的内容。同日,环亚公司、旭东公司及监理公司关于装修工程承包合同履行问题的事宜召开专题会议,并制作《专题会议纪要》,宣读了前述《通知》的内容。同年8月23日,旭东公司向环亚公司、监理单位发出《工作联系单》,环亚公司收到旭东公司的联系单后回复称,要求旭东公司必须按照8月22日通知的要求于2011年9月3日前全部完成,且达到合格。
2011年8月31日,环亚公司、旭东公司及监理公司关于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争议召开专题会议,并制作《专题会议纪要》,针对旭东公司装修工程还有首尾工程没有做完,环亚公司在会议上提出,按合同约定条款办事,在合同内应该施工单位做的工程内容,必须在2011年9月3日前完成,否则,按照2011年8月22日通知执行另行发包,消防进水管等已经发包,所发生的费用从承包工程总价款扣除。并声明保留索赔旭东公司延误工期的权利。
环亚公司与恒晟集团有限公司分别于2011年8月26日、10月9日、10月29日签订了三份《广州环亚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科学城二期工业厂房及研发中心装修工程施工协议书》,约定与旭东公司应施工但未施工且明确表示不再施工的工程内容作为恒晟集团有限公司的承包范围。合同协议价款分别为142900元、720000元、134800元。恒晟集团有限公司于签订合同后的次日进场施工,已经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工程,环亚公司已支付恒晟集团有限公司相应的工程款。
2011年9月15日,环亚公司委托律师向旭东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旭东公司承担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2011年10月15日,环亚公司委托律师向旭东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旭东公司报送相关资料。
涉案工程至今未办理验收手续,旭东公司称,2011年9月份环亚公司已经有人在涉案工程办公。环亚公司称从2013年春节过后4楼、5楼部分开始使用。环亚公司提交的2012年12月24日《紧急通知》载明,研究院一楼大堂博物馆客梯间、二楼客梯间、五楼客梯间、走廊通道、1至5楼卫生间的墙砖有松动、空鼓现象,伴有脱落的可能,昨日下午五楼走廊通道墙砖脱落,差点砸伤员工,请大家注意安全。
本案在原审审理过程中,环亚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涉案工程是否存在的质量问题以及维修造价进行评估。该院征询双方意见,经过合法摇珠程序确定广州市装付宝装饰工程质量鉴定有限公司为本案鉴定人,对涉案工程是否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鉴定评估,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2013年6月12日和17日广州市装付宝装饰工程质量鉴定有限公司作出(质鉴)字(2012)第1108号《装修质量鉴定报告》,(终稿),鉴定结果:(1)大堂地面石材板块铺设工程不符合〈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第6.3.5条和第6.3.7条第6.3.8条规定。(2)墙面铺装工程不符合〈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第7.5.7条和第8.2.5条规定。(3)抹灰工程不符合〈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第4.1.2条和第4.2.5条规定。(4)其他的质量问题有玻璃破裂、洗手间自动冲水开关失灵、地下室渗水、外墙饰面石材板块未吊铜丝固定粘贴、电缆线交叉凌乱等问题。(5)电梯间、通道、卫生间墙面瓷砖铺贴工程不符合〈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第8.3.4条和第8.3.5条规定。(6)厂区(靠南云一路)一侧路灯开头跳闸,室外路灯不亮,厂区(靠河涌))一侧共21盏路灯,其中19盏不通电。结论:装饰装修工程属于质量不合格工程。
另查明,原广州市旭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取得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和施工二级资质,2012年12月10日,名称变更为广东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环亚公司于2009年12月3日取得广州科学城南云一路以东,南翔二路以北12502平方米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10年2月11日取得以上位置上建设项目(综合厂房、门卫室A、门卫室B、锅炉房、围墙)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2年4月23日,环亚公司取得了上述建筑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包括综合厂房、门卫室A、门卫室B在内三栋房屋),规划用途为工业,记载的建筑面积为26683.71平方米。
本案诉讼中,一审法院根据旭东公司及环亚公司的意见,经过合法摇珠程序确定广州筑正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筑正公司”)为本案鉴定人,对涉案工程由旭东公司完成部分质量问题维修的造价进行鉴定评估,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据查,筑正公司于2002年4月30日成立,具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法定代表人王秋生及技术负责人罗刚均是高级工程师。
2015年11月20日,筑正公司作出《关于对广州环亚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科学城二期工业厂房及研发中心装修工程已完成的工程量费用及已完成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需维修的费用评估报告》初稿,评估结果:广州科学城二期工业厂房及研发中心装修工程已完工需整改维修修复部分1386870元。
一审法院组织双方对该上述初稿进行质证,双方均提出书面意见,该院向筑正公司发出通知,并将双方对初稿的意见提交鉴定机构。筑正公司分别于2016年1月26日、2016年5月5日作出《工程评估报告(正稿)》及《工程评估报告修正稿》。评估结果:广州科学城二期工业厂房及研发中心装修工程已完工需整改维修修复部分1386870元。
一审法院组织双方于2016年7月1日到庭对上述《工程评估报告修正稿》进行质证,并通知筑正公司到庭接受询问。筑正公司听取双方意见后,于2016年7月15日出具《工程评估报告最终修正稿》(下称“最终稿”),评估结果:广州科学城二期工业厂房及研发中心装修工程已完工需整改维修修复部分1151030.45元。
该院组织双方于2016年8月26日到庭对最终稿发表质证意见,并通知筑正公司到庭接受询问。
旭东公司发表质证意见称:一、我司对鉴定程序无异议。二、《最终修正稿》里,对于“已完工需整改维修修复部分”,鉴定公司在庭讯过程中也表明是以本案一审出具的《质量评估报告》为依据,其不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由此,我司表示尊重鉴定公司的工作,但对这一部分的结论保留意见。
环亚公司发表质证意见称:一、筑正公司的评估报告存在诸多真实性、关联性异议,应予纠正。环亚公司为了正确质证筑正公司的《工程评估报告》,依法聘请宏正公司的国家注册造价工程师提出专家意见。宏正公司的国家注册造价工程师对筑正公司的《工程评估报告》和旭东公司的装修工程已完成的工程内容进行审核,作出《结算评审报告》,经宏正公司审核,涉案工程维修修复费用应为1386870元,筑正公司最终修正稿将涉案工程维修修复费用修改为1151030.45元,没有事实依据。筑正公司作出最终修正稿,与修正稿作对比,其修改了涉案工程维修修复费用,由修正稿中评估的1386870元更改为1151030.45元,但是该更改没有事实依据,特别是电缆整改及维修修复部分,最终修正稿是272464.76元,修正稿是442720.57元,最终修正稿一下子减少了170257.81元。电缆整改及维修修复部分,最终修正稿直接删除了修正稿中该部分的第17-40项、42项,共23个整理电缆安装修复项目内容,仅保留修正稿中第41项镀锌电缆桥架及盖板修复、第43项槽内电缆拆除、理顺、重新敷设(人工)的项目内容,并且第43项工程量减少了1633.73平方米,修复费用减少了54533.91元。事实上,旭东公司没有强电安装资质,其敷设的电缆质量不合格,特别是地下室电缆桥架及电缆沟内电缆线敷设交叉、凌乱无序、绞拧严重,需要拆除、整理、理顺并接驳因此造成长度不够的电缆,筑正公司删除的17-40项、42项正是该笔接驳费用,是不合理的。此外,室内装修部分,第二分部博物馆左侧卫生间漏水修复部分,修正稿费用为45500.68元,最终修正稿费用为19063.65元,减少了26437.03元。最终修正稿删除了修正稿第11项天棚吊顶拆除(328.45元)、第18项天棚铝扣板吊顶(5384.8元)合计5,713.25元。其中第9至10项、12至15项、17项,工程量减少了,导致维修修复费用减少了20693.78元。该部分修改也是没有事实依据的。经宏正公司审核,对筑正公司工程评估报告修正稿中对涉案工程维修修复费用的鉴定没有异议,认为涉案工程维修修复费用为1386870元。
筑正公司回应称:我司是根据法院提供的材料进行计算。关于减少的170257.81元,由于实际使用中并未实际整改,而作为评估依据的质量评估报告中也未明确要求需要作出接驳处理,因此相应地减少该部分接驳费用。关于减少的54533.91元,原报告中直接根据质量鉴定报告的修复意见来做的,现在是根据双方盖章图纸。关于博物馆卫生间漏水,确有重复计算作出的核减,之前庭审也有提到。第11、18项天棚吊顶是因为该部位是地下停车场,没有天棚吊顶。剩下的第9、10、12、15、17项是在上次质证时提出的,之前计算有误,因此核减。
旭东公司当庭表示,环亚引用宏证公司的报告对抗法院委托的筑正公司作出的报告,缺乏法律依据,不可作为定案依据。
根据双方提出的意见,筑正公司经过再次到现场勘察后,于2016年9月19日出具《工程评估报告》。评估结果:广州科学城二期工业厂房及研发中心装修工程已完工需整改维修修复部分1151030.45元。
一审法院组织双方于2016年9月23日到庭对《工程评估报告》发表质证意见,并通知筑正公司到庭接受询问。旭东公司发表质证意见称:与2016年8月26日的质证意见一致,筑正公司对最终修改稿有修改的地方,我司意见与修改意见一致。环亚公司发表质证意见称:筑正公司将修复费用修改为1151030.45元,经宏正公司审核应为1386870元。
原审诉讼中,环亚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旭东公司的银行存款4558873.1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2013年11月28日,该院裁定:1.冻结旭东公司的银行存款4558873.1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查封环亚公司位于广州市开发区科学城xxx15号的房地产权[粤房地证字第××号]。该院已于2013年12月11日冻结旭东公司的银行存款4558873.18元,查封环亚公司位于广州市开发区科学城xxx15号的房地产权[粤房地证字第××号]。
本案诉讼中,由于环亚公司变更了诉讼请求,旭东公司据此认为本案中已冻结的4558873.18元银行存款超出环亚公司的诉讼请求,超出金额为1825005.2元,并申请解除对其超过环亚公司诉讼标的部分财产的冻结。一审法院依法裁定如下:一、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解除一审法院在本案中已查封、冻结的旭东公司广东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二、冻结旭东公司的银行存款273386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其后,环亚公司于2016年8月9日向一审法院提交《关于请求置换诉讼保全担保财产的申请书》,请求置换其担保财产为银行存款,并提供其在广州农村商业银行的06×××25账号中的2740000元作为担保财产。该院依法裁定:一、冻结环亚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740000元。二、上述款项冻结后,解除一审法院在(2014)穗萝法民三重字第3号案中对环亚公司名下的位于广州市开发区科学城xxx15号房产(房产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号)的查封。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环亚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建设单位将案涉该工程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发包给具备相应建筑资质的旭东公司,双方根据招投标文件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广州环亚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科学城二期工业厂房及研发中心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新增电缆工程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我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应自觉全面履行合同约定义务。
关于鉴定机构的资质问题。一、广州市装付宝装饰工程质量鉴定有限公司是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员名册》中确定的装饰装修类的司法鉴定机构,一审法院依据双方的委托,经过合法摇珠程序确定该机构为本案鉴定人,双方当事人对其进行案涉工程质量问题及修复方案的评估鉴定均无异议,其作出关于案涉工程质量问题的鉴定报告客观公正,予以采信。二、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本案重审审理中通过摇珠选定具备相应资质的筑正公司对涉案工程由旭东公司完成工程质量问题的维修造价进行鉴定评估,该公司根据该院的委托,经过现场勘查、审核施工图纸、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施工签证单等相关资料,按照法定程序中立客观的对委托内容作出鉴定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并对双方提出的异议进行回复、修正报告,程序合法,其出具的评估报告客观公正,予以采信。环亚公司以其单方委托的宏正公司出具《结算评审报告》对案涉工程相关款项金额的评估存在差异为由否定筑正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缺乏合法依据,不予采信。
关于合同解除的认定。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和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表明双方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关于约定解除合同的情形,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行使解除权。旭东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项目内容,且部分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双方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已经成就,环亚公司主张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确认。环亚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使合同解除权,自2012年2月10日法院向旭东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时起视为解除合同的通知已经送达旭东公司,本案合同从诉状副本送达时即产生解除的效力。一审法院确认环亚公司与旭东公司签订的《广州环亚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科学城二期工业厂房及研发中心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新增电缆工程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于2012年2月10日解除。
关于旭东公司是否存在延误工期及违约金的认定。双方对工程实际开工时间存在争议,根据旭东公司的开工申请报告及2011年2月10日已经进场的情况,结合2011年2月11日旭东公司与环亚公司办理了工程量现场签证的事实,确认工程开工日期为2011年2月10日。旭东公司主张开工申请报告是在2月23日根据监理的要求后补倒签,但未能提交证据证实该主张,不予采信。旭东公司于2011年8月15日撤场,表明旭东公司已于当日结束其施工行为,可以确定8月15日旭东公司实际施工的工程已经做完。由此可见,旭东公司实际施工的工期为186天,双方合同约定的工期为111天,旭东公司延误工期75天,存在延误工期的事实。一方面,旭东公司实际完成的工程造价与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金额相当,其未能举证证明存在因增加工程量而顺延工期的事由;另一方面,根据旭东公司完成工程施工内容的情况,环亚公司支付的进度款符合合同约定,旭东公司以环亚公司未按时支付工程款为由要求扣减工期缺乏依据,不予支持。另外,旭东公司没有举证证实其曾经多次催促环亚公司交付大堂施工的工作面,其以此为由要求扣减工期缺乏依据,不予支持。据此,旭东公司应依据合同约定向环亚公司支付违约金。考虑到环亚公司请求按照合同总金额的每日千分之二计算违约金过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应予以调整。由于双方均无提供证据证明环亚公司实际损失的情况,根据案涉工程所在房产工业性质的规划用途,参照涉案工程所在地同期同类指导租金标准,结合本案合同的性质、合同履行情况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根据公平原则,酌情确认旭东公司应支付环亚公司违约金600000元。
关于旭东公司是否应当赔偿环亚公司损失的认定。有广州市装付宝装饰工程质量鉴定有限公司的(质鉴)字(2012)第1108号《装修质量鉴定报告》的结论证实案涉装饰装修工程属于质量不合格工程,可认定旭东公司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导致环亚公司方无法使用该工程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旭东公司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环亚公司要求旭东公司赔偿工程返修费用的损失,其请求合理,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的认定。双方均同意对涉案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同时双方对一审法院委托筑正公司均没有异议。经过庭审质证,双方对该鉴定报告提出异议,鉴定机构对双方提出的意见均作出书面答复和解释,并就《工程评估报告》初稿、正稿、修正稿、最终修正稿等听取双方意见并进行了复核,最后作出《工程评估报告》,审核维修费用1151030.45元。结合双方对该评估报告的质证意见可知,双方对于修复费用的主要争点在于筑正公司核减的电缆整改及维修修复部分170257.81元及槽内电缆拆除、理顺、重新敷设(人工)的项目内容对应工程量减少了1633.73平方米,修复费用减少了54533.91元是否合理。对此,筑正公司根据法院提供的材料及双方盖章的图纸、现场的勘验情况进行计算,提出减少的170257.81元,是由于实际使用中并未实际整改,而作为评估依据的质量评估报告中也未明确要求需要作出接驳处理,因此相应地减少该部分接驳费用;减少的54533.91元,是由于原报告直接根据质量鉴定报告的修复意见进行认定,而最终报告是根据双方盖章图纸进行认定。另外,筑正公司对于博物馆卫生间漏水、天棚吊顶等项目的核减亦作出了合理解释,其鉴定结论客观、公正、合理,予以采信。旭东公司应根据筑正公司的鉴定结论向环亚公司支付维修费用1151030.45元。
综上,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判决:一、确认环亚公司与旭东公司签订的《广州环亚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科学城二期工业厂房及研发中心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新增电缆工程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于2012年2月10日解除。二、旭东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环亚公司支付延误工期违约金600000元。三、旭东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环亚公司维修费用损失1151030.45元。四、驳回环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从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次日起,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11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1115元,环亚公司负担21468元,旭东公司负担19647元。缴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一审法院缴纳。原审鉴定费113128元,环亚公司负担88699元,旭东公司负担24429元。本案鉴定费68900元,由环亚公司负担11414元,旭东公司负担57486元。
经二审审查,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旭东公司与环亚公司签订的《广州环亚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科学城二期工业厂房及研发中心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新增电缆工程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
关于合同解除的问题。环亚公司因旭东公司未按时完成全部工程及部分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原因,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使合同解除权,一审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上述合同于2012年2月10日法院向旭东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时解除并无不当,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亦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认可。
关于旭东公司应否承担延误工期违约责任的问题。首先,对于开工时间的争议,一审根据旭东公司提交的2011年2月10日开工申请报告及该报告载明当时已经进场的情况,结合2011年2月11日旭东公司与环亚公司办理了工程量现场签证的事实,确认工程开工日期为2011年2月10日,并无不当。旭东公司二审提出开工时间为3月10日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其次,对于撤场时间,旭东公司于2011年8月15日撤场,一审确定8月15日旭东公司实际施工的工程已经做完,计算出旭东公司实际施工的工期为186天,并据此认定旭东公司延误工期为75天,并无不当。环亚公司上诉主张旭东公司的延误工期时间应增加计算恒晟集团有限公司后续施工的三个月时间,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于工期延误的原因,一方面,旭东公司以存在增加工程量为由主张应增加工期的理据不充分,其虽提交了业主同意顺延竣工时间的《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但未能证实环亚公司同意放弃追究其逾期完工责任。另一方面,根据旭东公司完成工程施工内容的情况,环亚公司支付的进度款符合合同约定,旭东公司以环亚公司未按时支付工程款为由作为延误工期的抗辩依据不充分。综上,旭东公司要求扣减工期缺乏依据,一审不予采纳并无不当。对于违约金标准,一审法院考虑到环亚公司请求按照合同总金额的每日千分之二计算违约金过高,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情确认旭东公司应支付环亚公司违约金600000元,是可行的,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旭东公司是否应当赔偿环亚公司质量维修损失的问题。诉讼中,一审法院分别委托广州市装付宝装饰工程质量鉴定有限公司作出关于案涉工程《装修质量鉴定报告》及委托筑正公司对涉案工程由旭东公司完成工程质量问题的维修造价作出评估报告,程序合法,内容客观,可予采信。其中,广州市装付宝装饰工程质量鉴定有限公司作出的《装修质量鉴定报告》的结论显示涉案装饰装修工程属于质量不合格工程,可认定旭东公司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经筑正公司作出《工程评估报告》认定维修费用为1151030.45元。一审判决对该评估报告的分析合理,认定旭东公司应根据筑正公司的鉴定结论向环亚公司支付维修费用1151030.45元,并无不当,本院亦予维持。
综上所述,旭东公司与环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1902元,由广东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559元,广州环亚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34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黄 嵩
审判员 吴国庆
审判员 姚伟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陈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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