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环亚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广州市旭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民申1023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州环亚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捷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捷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东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广州市旭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许东,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广州环亚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东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东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1民终7050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环亚公司申请再审称,合同约定施工工期为111天,2011年2月10日开始施工,2011年8月15日旭东公司单方撤场,在环亚公司及监理公司多次发函催促无效的情况下,环亚公司另行委托恒晟集团公司继续施工,并于2011年11月15日竣工,实际施工工期为279天,延误工期为168天。原一、二审判决将2011年8月15日旭东公司擅自离场的日期确认为工程竣工日期,从而认定旭东公司延误工期为75天,属认定事实错误。综上,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旭东公司支付延误工期违约金1354305元,并由旭东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旭东公司提交意见称:环亚公司再审申请中列举的事实和理由,均与一、二审法院所查明的事实和理由严重不符,也无相应的法律依据支持,请求驳回环亚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旭东公司提前撤场,如造成环亚公司损失,环亚公司可在分清违约责任的前提下诉请赔偿。而环亚公司主张的工期延误的问题,属施工人合同履行期限不符合约定的情形。旭东公司撤场后并未实际施工,已经终止了合同履行。环亚公司主张将其自行选定的接手公司施工期限,作为旭东公司施工期限,进而主张工期延误违约金,理据不足。旭东公司2011年2月10日开始施工,2011年8月15日撤场,一、二审判决根据旭东公司实际施工186天,确定延误工期75天,判令旭东公司向环亚公司支付违约金600000元,并无不当。环亚公司再审申请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州环亚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闵睿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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