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松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上海松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沪0117执恢3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7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被执行人:上海松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7年3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上海市松江区。
被执行人:***,男,1962年10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诉被告上海松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松民二(商)初字第26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上海松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上海松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欠付申请人***(2009)闵民一民初字第129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中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31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3,101元。因在该案执行期间,因查无可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采茶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终结该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怀跃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上海松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欠付申请人***(2009)闵民一民初字第129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中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31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付款义务。至期,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经查找,被执行人无书面反馈,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向其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且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执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至此,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执行条件。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因本院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范明火
审判员*军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许冬
书记员钟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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