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松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上海松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7执恢3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48年2月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
被执行人:上海松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7年3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与被告上海松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的(2015)松民二(商)初字第16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两被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原执行案号为(2015)松执字第4994号。在该案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两被执行人支付了100,000元,余款200,000元分期付清。但两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两被执行人支付余款200,000元。
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恢复执行,并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两被执行人的地址,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传票,但两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传票,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两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三、向两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两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本院已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两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两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两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王燕华






审 判 员


黄 杰






审 判 员


李 彦






书 记 员


钱 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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