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松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松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122执112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被执行人:上海松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新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753159091Q。

法定代表人:郭建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励维世,男,195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上海松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励维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5日作出的(2020)皖1122民初23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励维世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保证金人民币50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2月1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直接送达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2.本院于2020年8月5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明翠

审判员  张玉碧

审判员  王飞兵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江波

书记员韩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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