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7民初14875号
原告:***,男,1972年7月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邦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邦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1年2月1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
第三人:上海松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新松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第三人:***,男,1957年3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松江区。
第三人:***,男,1962年10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上海松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尚未缴纳,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史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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