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1971民初33024号
原告:东莞市汇锋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街道立新旧锡边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尹炳辉,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禄,广东可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歌,广东可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一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科华街511号科研综合楼八楼自编811房。
法定代表人:陈焕海。
原告东莞市汇锋建材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一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汇锋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661.1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已由原告东莞市汇锋建材实业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东莞市汇锋建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蕾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颖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