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9民终5064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东城中心东源路人保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07836565X。
负责人:杨松柏。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美花,广东君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广东一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科华街511号科研综合楼八楼自编811房(仅限办公用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681329687X。
法定代表人:陈焕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军,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雨,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广东华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新城静福路27号朝南国际商务中心16层办公室01-04号、06号-11号、13号-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6698106384。
法定代表人:饶振水。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1971民初150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国鹏
审判员 李远伦
审判员 钟满福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邝颖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