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1971民初14434号
原告:广东一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陈焕海。
委托代理人:吴云华,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69年5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电白县,
原告广东一真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9日向原告送达了《预交一审受理费通知单》等法律文书。但原告广东一真建设有限公司没有按照国务院令第481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的规定预缴诉讼费,也没有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一真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吴勇洲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谢 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