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粤1391民初4026号之一
申请人惠州大亚湾市政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东一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作出(2021)粤1391民初402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广东一真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44×××15的银行账户。现原告惠州大亚湾市政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
本院认为,原告惠州大亚湾市政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东一真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44×××15的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谢学炎
书记员 陈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