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潆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广东潆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11民初16596号
原告: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大源南坑西街五巷****。
法定代表人:张宜坪。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吉伟,广东锐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潆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粤垦路****。
法定代表人:侯学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永源,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潆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建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吉伟,被告广东潆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永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被告拖欠其货款,特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本院判令:一、被告偿还拖欠原告的货款105022.3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广东潆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待各方核实后再作确定。我司还有另外一家公司,名为梅州市潆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原告主张的货款实际上系与我司、梅州市潆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两家公司产生的,目前未能具体区分货款数额。因此,原告需与我司、梅州市潆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各自对账,故本案中不应认定原告提交的对账单。该对账单加盖的我司内部使用的财务章,与正式备案的公章不一致,对外没有效力,因此该对账单对我司不产生作用。如法院判决我司承担相应支付责任,我司要求原告开具相应发票给我司用于财务做账。
经审理查明:自2014年之前,原告开始向被告销售木制品或五金配件,被告采购人员通过电话向原告下订单,原告负责将货物送至被告指定工地,由被告工地上的人员签收;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双方不定期对账。
诉讼中,原告主张双方经对账确认未付货款金额为195022.3元,后仅支付了90000元,至今尚欠105022.3元未支付。为此,原告提交了对账单、银行卡交易明细等证据。根据对账单显示,被告应付货款的金额为195022.3元;该对账单上还有被告财务人员林凤兰及工作人员的签名,并加盖了“广东潆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务部”字样的公章。对此,被告对上述对账单的货款数额及签名予以确认,并确认对账单上的财务章为其内部使用的公章。同时,被告确认其与梅州市潆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相同。在举证期限内,被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涉案业务与梅州市潆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有关。
以上事实,有对账单、银行卡交易明细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交的对账单以及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本院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应依约向原告支付货款。现原告主张被告尚余105022.3元货款未支付,并提交对账单、银行卡交易明细等证据予以佐证,故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05022.3元货款的诉请合理合法,本院对此予以认定支持。被告虽主张涉案货款涉及梅州市潆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但其未能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实,且其与该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故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另,被告主张支付货款需以开具发票为前提,但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双方有就此进行约定,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广东潆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5022.3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00.22元,由被告广东潆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给原告广州***建材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罗 炜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何金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