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鼎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建工金源环保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赛鼎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民初888号
原告:北京建工金源环保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南路3号。
诉讼代表人:安新华,北京建工金源环保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家川,北京市忠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赛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晋阳街赛鼎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缠乐,董事长。
原告北京建工金源环保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赛鼎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北京建工金源环保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建工金源环保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佳洁
审 判 员 王爱红
审 判 员 刘国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 正
书 记 员 李佳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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