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鼎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华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赛鼎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7民初1579号
原告:上海华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桃浦路130弄100号3114室。
法定代表人: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正平,上海市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琛琦,上海市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化学赛鼎宁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光华路300号。
法定代表人:卫维剑,职务不详。
被告:赛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晋阳街塞鼎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缠乐,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华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化学赛鼎宁波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赛鼎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3日立案。原告以被告方某1支付部分款项并与被告方某2和解某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华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767元,减半收取计383.50元,由原告上海华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昊艳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意楠
书 记 员 徐 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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