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鼎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伊力特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可克达拉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兵0402民初65号
原告:赛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晋阳街赛鼎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伊力特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尼勒克县木斯乡布布拉克沟。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可克达拉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可克达拉市镇江西路4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赛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伊力特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可克达拉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1日立案。原告赛鼎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赛鼎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赛鼎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2688元,由原告赛鼎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吉尔格丽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谢 亚 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