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881民初5472号
原告:**,男,1985年2月1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市人,现住江苏省**市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纳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宿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彬,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赛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军,系该公司律师。
被告:胜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煤集团榆林化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赛鼎工程有限公司、胜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陕煤集团榆林化学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前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0万元,后又于202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郭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