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鼎工程有限公司

**与***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881民初5472号 原告:**,男,1985年2月1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市人,现住江苏省**市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纳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宿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彬,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赛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军,系该公司律师。 被告:胜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煤集团榆林化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赛鼎工程有限公司、胜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陕煤集团榆林化学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前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0万元,后又于202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郭 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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