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城中民一初字第355号
原告广西森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广西红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西红盾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男,汉族,住柳州市柳北区。
被告***,男,汉族,住柳州市柳南区。
被告***,男,汉族,住柳州市柳北区。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广西万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住柳州市柳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森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森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森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1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758元,由原告广西森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平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