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森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凤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民申84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8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安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女,1985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容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女,198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宗锡杰,男,197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余寿奔,男,197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地广西隆安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8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8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
以上七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亮,广西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西森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雅儒路276号嘉宝商住楼1栋2-1、2-2号。
法定代表人:钟道军,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等7人因与被申请人广西森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森美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桂02民终26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等7人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等7人认为森美公司承租并发包给**等7人的办公场所建筑面积仅为1049.93平方米,经营面积达不到承包合同约定的3000平方米,属违约在先。**等7人认为双方的关系并非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承包关系。**等7人还认为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请求撤销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桂02民终2634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森美公司交付南宁分公司的经营场地面积在签订《承包合同书》前已达3000平方米,且承包的标的物是已经注册成立并有固定办公地址的南宁分公司,《承包合同书》第二条载明的内容应为双方签署合同时已确认的事实。森美公司不存在违约在先的情况。至于**等7人认为原审法院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没有提供相关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作为证据,本院不予认定。**等7人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等7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宗锡杰、余寿奔、***、***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唐海波
审判员***
审判员张芳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