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西壮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0521民初1536号
原告:***,男,196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博白县。
被告:广西壮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凯旋路9号海尔?青啤(东盟)联合广场2号楼五层501号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5871345412。
法定代表人:黄雁。
被告:***,男,1986年12月14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马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广西壮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忠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76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538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员张娟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