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802执异91号
案外人:广西壮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凯旋路9号海尔·青啤(东盟)联合广场2号楼五层501号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黄雁,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
被执行人:***,男,197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祁阳县。现住贵港市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广西壮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5日对本院执行***在壮锦公司的工程款982759元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案外人广西壮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广西壮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自主处分,且没有损害他人利益,案外人广西壮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案外人广西壮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覃子颜
审判员 葛 娟
审判员 黎红耀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罗国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