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05民初25248号
原告:广州嘉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何世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亚琼,北京市岳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瑶,北京市岳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肖悦,总经理。
原告广州嘉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亚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我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保证金123553元(人民币,下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退还保证金的利息11324.83元(以123553元为基数,支付自2018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LPR计付,暂计至2020年6月3日,应计至其实际清偿之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曾因两个工程项目需要,申请被告办理了两份履约保函,为此原告均向被告提供了货币质押反担保。具体事实如下:因南沙2014NJY-6地块二期(商业27#-32#楼、46-47#楼)幕墙、铝合金门窗、百叶、格栅及护窗栏杆供应及安装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南沙项目”)的需要,申请被告为其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景苑支行申请履约保函。原告为此提供了货币质押反担保,向被告转账349506元作为保证金。保函有效期限届满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提出了退还保证金的申请,被告于2018年5月31日退还了174753元,剩余174753元未退还给原告。因中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岭南新世界三区发展项目Al至A7栋商住楼铝合金门窗分包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岭南项目”)的需要,申请被告为其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景苑支行申请履约保函。原告为此提供了货币质押反担保,向被告转账148800元作为保证金。保函有效期限届满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提出了退还保证金的申请,但被告未予退还。针对上述事实,2019年3月19日,原告委托律师分别向被告出具了律师函,要求被告向原告退还相应的款项。律师函发出后,被告分三次一共退还了200000元。原告认可被告已经将岭南项目的保证金全部退还。截至今日,南沙项目尚有保证金123553元未退还,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未到庭,亦未答辩、举证、质证。
根据原告陈述及提交的证据显示:
一、合同签订情况:2016年,因南沙项目需要,原告申请被告为其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景苑支行申请履约保函。原告为此提供了货币质押反担保,向被告转账349506元作为保证金。2017年,因岭南项目需要,原告申请被告为其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景苑支行申请履约保函。原告为此提供了货币质押反担保,向被告转账148800元作为保证金。
二、款项支付情况:两份保函有效期限届满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提出了退还保证金的申请,被告于2018年5月31日退还了174753元。2019年3月19日,原告委托律师分别向被告出具了律师函,要求被告向原告退还相应的款项。律师函发出后,被告分三次一共退还了200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履约保函》、《履约保证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保函有效期限届满后,被告应及时向原告退还保证金,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123553元保证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退还保证金利息11324.83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其余利息被告应以12355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报价利率自2020年6月4日支付至款项还清之日止。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答辩和举证,视为其放弃举证权与抗辩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建担保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嘉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123553元及利息11324.83元(其余利息以12355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从2020年6月4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98.78元,由被告中建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邱靖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詹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