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嘉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广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广州商牛贸易有限公司等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984号
原告:安徽广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城关镇健康东路南侧101铺。
法定代表人:范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亮,安徽嵆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冬梅,安徽嵆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嘉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瘦狗岭路411号1908房。
法定代表人:何世清,执行董事。
被告:广州潮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207号首层至第十层(部位:1004)。
法定代表人:方少良,总经理。
被告:北京凌源志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2号3号楼五层525号。
法定代表人:田秋红,经理。
被告:广州商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华强路2号2422房。
法定代表人:唐俊,总经理。
安徽广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广州嘉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潮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凌源志腾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商牛贸易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安徽广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0〕20号)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安徽广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卫东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郭妍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