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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开林家具有限公司与广东浩致现代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2018)粤0103执2738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103执2738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开林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鹤亭村秀盛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浩致现代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开林家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浩致现代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粤0103民初50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支付货款、违约金及经济损失暂计231014.82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承担执行费3365元的义务。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5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两被执行人有关财产情况,依法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及本市房屋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到被执行人广东浩致现代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经营地点广州市荔湾区商铺进行搜查,发现被执行人已经不在该处经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列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清楚本院执行工作情况,目前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3执273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