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铭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龙华新区大于地毯装饰材料厂与广州铭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06民初21213号
原告:深圳市龙华新区大于地毯装饰材料厂,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穗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铭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杨建林。
被告:***,男,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大埔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龙华新区大于地毯装饰材料厂与被告广州铭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庭后与案外人***达成了分期付款协议且收回了大部分款项为由,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龙华新区大于地毯装饰材料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深圳市龙华新区大于地毯装饰材料厂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凤敏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