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湘1302执158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9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2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乡市。
被执行人***,男,1980年5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被执行人广州世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商华路1027号一、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州世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作出的(2016)湘1302民初43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并未违法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湘1302执158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戴跃辉
审判员 彭逸舟
审判员 黄燕璋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粟 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